法官的追求是什么
有时候,笔者在想,他们是不是当前我国反腐可能存在的制度缺陷的牺牲品,对领导干部、普通公职人员决策、执行公务行为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督、制度威慑、制度惩戒,纵容了权力的滥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但是,作为一名法官,法律的裁判者与执行者,对法律制度的谙熟和通悟是基本的职业素质,知法者犯法更明白腐败的风险所在,但为什么他们还义无反顾地铤而走险呢,我想这不能仅仅简单地归咎于制度因素,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我们未曾发觉或者引起重视。
一、法官知法犯法深层次的思想认识缺失
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在其悔罪材料中写道:“这些年来,我一直处于领导岗位,改造世界观问题,只对人不对已,讲在口头上,没有落实到行动上,严重地忽视了自己对主观世界的改造,因而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被严重扭曲,这是造成我违纪违法的总根源,也是我沉痛的教训。”思想认识的扭曲、缺失一直是腐败分子东窗事发后第一位感悟,后悔自己没有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在名利诱惑下迷失方向、误入歧途。习惯性地思维定式或许因为循规蹈矩的老生常谈而演变为一种固定套路的政治托词,腐败者是否真的认识到犯错的思想根源所在,旁人是否真的领会腐败者的这种反思,我们不得而知。正是这种不得而知使现实变得更加严峻,更要关注腐败者深层次的思想认识缺陷。具体到法院系统,反面案例警示我们法官必须端正以下思想认识,少数法官在廉政纪律方面违法违纪正是因为缺失、偏离了这些思想认识。
1、司法属于政治范畴,法官需要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操守。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法制领域百废待兴,社会主义传统司法的专业性不足使我们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矫枉过正,过度地强调了司法的专业性,而忽略了司法应有的政治属性。司法从属于政治而统一为国家上层建筑,政治决定着司法的性质,司法必须服务于政治。在中国,司法的政治属性要求从事司法活动的法官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关注党的重大思想理论发展,保持法官自我政治思想的与时俱进,从而以先进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
当前,法院系统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院领导干部及普通法院疲于应付审判、执行等法院业务工作,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思想政治学习,即使安排了思想政治学习,也大多敷衍塞责、流于形式,成效显微。长此以往,政治思想的僵化和蜕变必然影响法官行为的偏离。
2、人民司法为人民,法官需要明确自己所服务的对象。
中国司法的最大特色在于其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思想的提出进一步强调了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司法制度必须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又在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思路。人民司法为人民要求法官一是要明确司法权力来源于人民,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工作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司法权以及行使司法权的法官也不例外;二是要认真履行审判职责服务人民群众,司法审判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法律公平正义背后承载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对秩序的渴望,对权益的维护。
然而,当前少数法官缺乏对人民主体性的思想认识,在工作中,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蛮横,遇事拖拉、推诿,未把人民群众的诉求放在心中;工作作风漂浮,深入联系群众不够,局限于坐堂办案,不关心群众疾苦。等等。久而久之,在思想中逐渐淡漠的人民主体意识必将导致手中的司法权力为私欲所用。
二、法官知法犯法深层次的职责定位缺失
在我国,法官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但是因为司法的特殊性,法官又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司法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国家社会稳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权在保障公民权利避免行政权等强势公权力的非法侵害方面又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在西方国家如此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因所在。虽然,在我国因为国家政治体制的沿革不可能也不必要像西方国家那样实行国家政权结构的三权分立,但是司法权而拥有的其他国家权力不具备的秉性及其重要性却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作为一名法官,我们需要认识到手中权力的分量。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写道:“一位法官的点头对人们带来的得失往往要比国会或议会的任何一般性法案带来的得失更大。”司法权力分量之重,警醒我们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时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谨微行事,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一方面,司法的过错往往比其他权力的过错更直接也更严重地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毕竟“一次犯罪污染的是水流,一次不公正判决污染的却是整个水源”;另一方面,行政权的过错可以通过司法权予以纠正弥补,而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权,其产生的过错又将如何呢。
作为一名法官,我们需要认识到自身职业的神圣。法官,头顶天平,心怀正义,作为国家审判权的唯一行使者,其睿智、庄严而神圣不可侵犯。近年来,特别是《法官法》修改以来,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不断加快,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越来越高,作为一名法官,我们需要知道自我法官身份的来之不易,更要不遗余力地为法官职业共同体的荣誉而奋斗——坚守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官的神圣权威。
当前法院存在少数法官没有真正认识到司法权力的分量、法官职业的神圣,从而视手中的权力如儿戏,毫不顾忌法官形象,在其位而不谋其政而专谋其私,最终走上贪腐的犯罪之路。
三、法官的追求是什么——树立正确的价值、行为追求
为了有效促进当前法官队伍的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笔者认为在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构建的同时,还要牢固树立法官正确的价值、行为追求。
1、树立法官对法律正义尊崇的价值追求。
法律是公平的艺术,它不仅是一种制度和工具,更代表一种理想和追求,本身隐藏公平正义的价值,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到苏格拉底至死不越狱,再到纽伦堡大审判,人类自古以来就有崇尚法律的传统。现实社会中,法律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能否体现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需要整个社会的尊崇,尤其是适用法律的法官必须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也只有具备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才会对法律充满敬意,才能把法律看作是自己的第二生命,视为能够为之献身的事业,才能严格依法行事,不背离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果让一个根本不信仰法律,不尊重法律精神的人来行使司法裁判权,必然会曲解法律,强奸法律精神,使法律的神圣性和正义性失去内在的动力,也使法律成为监守自盗的理由和工具。所以,当代法官要牢固树立对法律正义的尊崇,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宣扬的那样将法律当作我们毕生的信仰和追求。
2、树立法官服务大局、服务民众的价值追求。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法院保稳定、保民生、保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在大的政治环境下对法官的利益平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就要求法官在执法办案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转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转变被动服务、消极司法的观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确定工作重点,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审判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同时还要求我们法官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根本问题,克服特权思想,克服官僚作风,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形式主义,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始终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3、树立法官健康活泼的生活情趣。
同为法官,中国的法官往往非常羡慕西方法官的地位和荣耀。诚然,其中有政治制度刻意安排的因素,但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西方法官的高素质值得获得如此高的地位和荣誉。纵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知名法官马歇尔、卡多佐、霍姆斯、波斯纳,他们除了在法学领域建树颇丰外,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也造诣不浅,专业、历练、博学兼备知识分子的涵养和儒雅,民众相信不会再有人会比他们更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信任产生司法权威,司法权威带来一个职业群体的荣耀。所以,我们要做一名知识型法官,在工作中,少一些不必要的应酬娱乐,多一些时间钻研法律问题,广泛涉猎各种人文、经济社科类知识,并学以致用,从而增强案件裁判论理的充分性、科学性,以素质高、能力强的法官队伍形象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做一名精神型法官,淡泊名利,不为物欲所累,积极参加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自己崇高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
作者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