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长江沿岸拆违行政案件
6月14日上午,一起关于拆除长江沿岸违章建筑的行政二审案件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西陵区城管局局长出庭应诉。因涉案建筑位于长江沿岸区域,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长江大保护”越来越受到多方重视,本案也获得相关单位的广泛关注,全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长江海事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等共计100余人到场旁听了该案的审理。
2017年11月13日,西陵区城管局对宜昌市某客运有限公司作出017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该公司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宜昌市长江三峡风景区内修建房屋和观光长廊,合计建设面积410.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在十日内拆除。该公司不服《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向西陵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西陵区政府作出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西陵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维持了西陵区城管局的决定书。但客运公司仍然不服,遂向西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西陵区城管局和西陵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本案是一起涉及违反相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城区总体布局的违章建筑拆除行政案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合法性是本案审理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提出29项具体措施,我院将按照意见要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找准切入点、结合点,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进一步增强司法服务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
鉴于当事人对本案争议较大,该案将在进一步审理之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