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报名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 号)相关规定,并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引进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现将编制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要求
此次报名范围为注册地在宜昌市,或在宜昌市设立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其经营资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均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 号)、《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要求。现已入驻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的企业自愿申报此次招标的,须重新报名,参加评审。
二、报名方式
此次报名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按照报名事项审核、评分,择优入选。
三、报名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2、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与所承担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完成辅助工作所必须的设备设施等;
3、公司具备多专业人才配置,包括且不局限于司法专业、房地产专业、金融专业及营销推广专业型人才
4、具备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听、接受电话(网络)咨询并作解答;
5、能够准确登记、留存看样时间、地点、看样人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6、具有人民法院要求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7、同意并承诺适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辅拍费用收费标准为签约收费标准。
申请纳入我市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机构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1)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或近亲属的配偶。
(2)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同时向本院申请纳入我市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申请机构和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审核:
(1)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超过经营期限的;
(2)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违规受处理,处于整改期的;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等原因,被人民法院纳入黑名单的;
(6)缺乏担任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实施辅助事务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须提交的材料
1、同意并向市法院提交签订好《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诺书》(附后);
2、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⑴拍卖类机构报名登记表(样表附后);
⑵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⑶办公场所用房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⑷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第⑷项报名时应提交原件核对,报名登记表应加盖单位印章。如未按公告要求内容提交报名材料,将不予接收报名材料;
3、机构应具备的各类登记证书如有到期正在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等情况,须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4、以下材料用于评分细则,若具有相关的材料,请各机构尽量提供;
⑴拍卖行业的相关资质
⑵公司年限以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⑶近两年从事法院委托业务总量【以制表形式填写序号、委托法院、委托项目、(涉案标的价值)、业务总量】;
⑷建有服务监管软件平台,能够完整保存现场勘验、电话(网络)咨询、引领看样、拍品交付等信息资料,能够全程留存及存档保存,能够与淘宝、京东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后台同步数据对接,后台数据能够实时接受人民法院监管;
⑸在册专职(法律、金融、营业推广等)执业人才及其1年的社保缴纳记录;
⑹不动产拍品宣传资料电子档(以宜昌市内任意一不动产为例,提供照片8张,vr视频一部,并具此制作微信公众号内容)
报名材料内容应客观真实,如未按公告要求内容提交报名材料,将不予接收;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评审资格。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21年3月15日至3月17日 09:00—11:30、15:00—17:00。逾期一律不接受报名。
报名地点: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楼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报名,任何形式的网上报名、转交报名资料、委托报名、电话报名等方式均为无效报名。
六、审核
初审名单库确定后,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七、联系人及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的联系方式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赵航
联系电话:0717-6341915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