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源头在于对法的信仰-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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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源头在于对法的信仰

时间: 2006-06-21 14:06
    如火如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正在全国上下展开,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让司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对每个法官而言,应该说是终身使命。

    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立,就法官而言其源头在于对人民司法之正义、公平、秩序价值的至高信仰。解决了这个信仰问题,才能真正从人的灵魂深处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此,对法的信仰,对人民审判的信仰的培养就成了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陶冶与修养的漫长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任何高尚的理念与情操都是从点滴学习与修养积累而成的。正所谓不积硅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要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础的工作是要了解其思想内核的构成,必须认识到: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即中国是要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执法为民是其本质要求,即每个司法人员必须以为民服务为已任,必须认识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平正义是其价值追求,即司法工作的全部价值目标在于追求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是其重要使命,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司法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大局、服从大局、稳定大局为中心来展开;党的领导是其根本保证,即司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这个观念,我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任何行业、任何工作都必须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这是一切工作尤其是司法工作的胜利之本,成就之本,发展之本。

    从理性认识的角度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核之后,更重要的任务就是将这些理性认识转化成我们实际工作中的自觉行动,这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预期的每个司法工作者的觉悟高度。我以为,做为一个司法工作者,是否树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应该看他是否愿意并且真正实行用自己的学业有专攻的精湛的司法技能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各项社会事务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是否做到这一点,要考量每个人的以下方面:

    一是看他的专业能力。法治国家的构成需要几个基本条件,其一,必须有稳定的成文法;其二,必须有绝大多数人的守法信仰;其三,必须有一支术业专攻的专业法官队伍。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构成部分——法官,你首先要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与审判技能,否则,谈法治理念都是在自欺欺人。

    二是看他的职业道德。专业法官的能力不是说他读了几本书、背了几条法就能具备的。如果一个法官没有对正义、公平、秩序的信仰与追求,那么,他的法律专业技能可能会成为他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考查一个人的职业道德,不能听他说什么,重要的要看他做什么。首先要看他在审判实际中是否公正的倾听与裁判;其次看他在百姓的投诉与痛苦面前是否有爱心与耐心;第三看他在金帛情色面前是否能心如止水;第四看他在正义需要他做出牺牲时是否能挺身而出(危急时刻,一个人的灵魂深处的东西会本能的作出反应,比如大街上有人行凶,你敢制止吗?公汽上有人扒窃,你敢捉拿吗?等等)。

    三是看他的大局意识。一个法官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角色,你必须时刻清楚自己所处的时代环境,你必须清楚的知道我们的党现在在干什么,我们党要求我们干什么,我们党要求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干什么,时刻清楚我们的国家现在在干什么,我们的国家要求司法部门干什么,要求我们法官干什么。一个法官,对社会的现实脉搏没有一个总体把握,你在审判工作中就会失去方向感,就会盲人骑瞎马,就难免使审判执行工作“费力不讨好”,就难免要犯错误。

    四是看他的法纪意识。法官除了在审判工作中要正确适用法律外,在个人操守方面要受到比常人多得多的法纪约束。一个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好法官,首先必须是遵守法官纪律的模范,不能做到这一点的人,谈什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那只能是挂羊头卖狗肉。

    五是看他的荣辱意识。任何人,其本能都是好荣厌辱。追求荣誉、崇尚英雄,是一个人的基本的正义感与荣辱观,但现实中,由于各种腐朽意识的影响,会使人的荣誉观走向反面,变成图慕虚荣。当前社会上有很多灰色团体与个人就是利用人们的虚荣心在干着一些于我们的真正社会文明格格不入的勾当。比如现时有五花八门的媒体与“地下组织”,打着各种堂皇的牌子,以给作者发表文章,并颁发“金字奖章”为诱饵,骗取作者投入高额的“出书费”,对这种伎俩,有着正确的荣辱观的人是不会上当受骗的,只有那些贪图虚荣,鲜廉寡耻者,才会以高额出书费去换取所谓金字奖章,以便自己再去招遥过市,欺骗组织与世人。对于一个法官,只要有这种劣迹者,其灵魂的颜色就能窥见一斑了。

一种观念的树立是一个人毕其一生也难以完全达到的精神境界,我们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应当至少从以上四个方面加强自己对司法信仰的培养与修炼,使自己在生命的进程中不断朝着我们精神的圣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艰难进取。

    作者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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