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品格源于实践-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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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品格源于实践

时间: 2006-06-22 09:49
    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凝结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官是法律获得服从和法律更加健全完备的实践承载者,当前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广大法官辟出了一个展示形象和发挥才能的广阔舞台。

    道虽近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强调的是处事观念和态度问题,注重的是过程,主张的是实践。对法官而言,数百元的民间债务纠纷,上千万、上亿元的合同纠纷,可用小或大简言之,但这个“小”和“大”不是绝对的,是可以置换的。案大案小,法官都应亲历亲为,秉公处之,若因案“小”而漠视则必失民众对法官、对法律信任之“大”;办“大”案若非常态,亦必将起疑公正之嫌,是以态度之“小”而失司法公信和法官品格之“大”。

    劳人者劳力,劳心者劳智。强调的是方式方法问题,追求的是效率,注重的还是实践。不论大案小案,都要讲究办理的方式方法,方法对了,案件办理的难度就降低了,办案的期限缩短了,当事人的诉请实现也就更快捷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待老百姓的来访求助,作为法官,就要公平地行使释明权,用老百姓的语言来解释法律术语和含义,用亲和的语言与其交流,用诚恳的态度倾听其陈述,杜绝“官腔”,少打“诳语”,让来访者都带着怨气来、带着满意走,法官要用智慧办理案件,要用智慧释疑解惑。

    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强调的是道德品质问题,法官品行是否端正,依然要靠实践证明。法官是社会个体中具有特殊地位的特殊群体,所谓特殊不在位高权重,而在其职权、职能的不可替代性。法官是高素质的群体,法官具备的高素质,所处地位的特殊性,拥有权力的专一性,要求法官进行司法活动时,必须始终保持中立,不偏不倚。还要保持谨言慎为,不能给以盛气凌人、高高在上的视觉冲击。更不能恃才傲物,目空一切,搞法、钱交易,搞权、利交易,把审判权的行使作为满足自己欲望、捞取好处的砝码,切实做到为民司法、司法为民。

    实践检验法官的司法态度是否具有亲和力和亲切感;检验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恰当、规范;检验法官的司法作风是否扎实、深入;检验法官的司法道德是否清廉如水。法官只有深入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实践,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服从,才能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才能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也只有通过司法实践,才能让广大民众感受和体验到公正、清廉、文明、朴实的法官品格。法官的荣誉和尊荣才能被社会及公众所颂仰。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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