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为生命点亮绿灯-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

|

先予执行为生命点亮绿灯

时间: 2022-01-14 14:46 来源: 夷陵法院

为使提供劳务受害伤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一起案件中,夷陵区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在收到当事人先予执行申请书后,认真研究案情,逐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估,高效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为伤者执行30万元医疗费。

原告李某在某船务公司为被告史某从事船舶拆除工作,被告史某为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1年11月2日早上7时51分,原告李某从船上摔下受伤,伤后即被送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胸椎脱位、脊髓完全性瘫痪、颅骨骨折、多处损伤等。2021年11月16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向原告李某发出催款单,要求其速筹300000元医疗费交款。原告李某遂向夷陵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先予执行史某、某船务公司、某保险公司医疗费300000元、护理费100000元。

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虽然本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尚不完全明确,但不先予执行确将严重影响申请人李某的生存权益。承办人在对风险作出周全预估后,裁定史某、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申请人李某医疗费300000元。

为了使案件及时、有效地推进,承办法官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保险公司非常赞许法官司法为民的精神,积极与上级保险公司沟通赔付事宜,以最快的速度通过审核,在两个工作日内即支付了医疗费用限额10万元。同时,另一被告史某也积极配合筹钱,将另外20万元医疗费支付给了李某,李某如期进行了手术治疗,脱离了生命危险。

当原告家属收到案款时,十分感激地说:“在遇到困难时我们无依无靠,在亲友的建议下我们拿起了法律的武器,真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保障权利人尽快实现诉讼目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夷陵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急群众之所急,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积极督促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促进了该案的审理和案款的及时到位,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可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要注意:

1.应符合两个特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存在相应风险: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