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共82人)一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本院裁决的在宜昌监狱服刑的罪犯龚克林等82人(见《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和《宜昌监狱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的减刑假释案件。现将案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日,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举报(0717-6341632)或者将举报信投放到本院设在宜昌监狱内的举报箱内。异议或者举报应说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署名异议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的联系方式。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本院将依法裁决。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鄂宜监假字第0003号 |
罪犯周武勇,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大溪村二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都刑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武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于2008年8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2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武勇在近期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4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武勇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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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第315号 |
罪犯柯志坚,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湖路特产良种场。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黄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柯志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鄂刑一终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柯志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于2009年8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柯志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一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4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志坚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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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38号 |
罪犯冯祖刚,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泥水村一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6日作出(2001)宜中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祖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0日作出(2001)鄂刑一复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祖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4月2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6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8年10月3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祖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祖刚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39号 |
罪犯蒋小强,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兴山县古夫镇北斗坪社区居委会邓家坝小区47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4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于2012年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3年4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小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小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40号 |
罪犯张中山,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埠江镇高寨村236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0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中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于2009年10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中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中山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41号 |
罪犯姚雲飞,男,1992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镇名都花园碧水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枝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雲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宜中刑终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雲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于2011年4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9年1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雲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2年第一季度、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5次表扬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雲飞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42号 |
罪犯胡春华,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中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鄢家河村6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春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2月27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春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春华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43号 |
罪犯罗春容,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河溶镇石膏场。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春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于2010年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春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春容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45号 |
罪犯王伟,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西正街34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2002)宜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1日作出(2002)鄂刑终字第03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7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2月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8年1月11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至2019年3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47号 |
罪犯杨帆,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孔湾镇王淌村三组。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梅兴法刑初字第0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帆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于2012年8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4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帆2012年8月2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3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1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帆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48号 |
罪犯李天学,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古村村1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2004)宜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天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2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8年10月3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7月12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天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天学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49号 |
罪犯钟高志,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竹叶坪乡马家溪村廖家坡组0807号。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潮平法刑初字第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高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于2012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8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高志2012年7月2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3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1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高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0号 |
罪犯肖元望,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豹镇肖家湾13-2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深龙法少刑初字第0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元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于2011年3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2月28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元望2011年3月7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2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元望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1号 |
罪犯席华,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站前北路3号瓷土矿宿舍2栋1单元105室。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揭中法刑一初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席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于2012年7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9年6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席华2012年7月25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1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席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652号 |
罪犯易秋生,男,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梦塘村委易家村42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东二刑初字第06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秋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于2012年8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2年1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易秋生2012年8月10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1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秋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