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中年,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白马寺镇小河村三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4日作出(2006)宜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中年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000元。于2006年4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2月29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10年7月12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2月1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6年4月7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中年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罪犯郑学乾,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南门村一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30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学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1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7月3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32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10年11月29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学乾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罪犯蒲东炳,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洲区松柏村六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作出(2002)宜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蒲东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2002)鄂刑一复字第6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蒲东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的刑事判决。于2002年1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4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7年12月30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9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2年12月6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东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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