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财产拒不执行,依法拘留十五日
时间: 2021-01-18 10:16
来源: 长阳法院
1月5日,长阳法院依法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覃某某拘留15日。
2018年6月,王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覃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长阳县磨市镇一乡村公路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驾驶人汪某某死亡。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汪某某(死者)与覃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汪某某家属肖某某等四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覃某某赔偿损失共计37.4万余元。结合前期赔偿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覃某某支付赔偿款28.6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如期赔偿,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查明覃某某家中有征地补偿款收入,未履行法律义务进行赔偿,属于有财产可供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传唤覃某某后,对其依法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
拘留不是目的。长阳法院借此案告诫广大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