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警?你的日子有“判”头了!
5月31日,秭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袭警案,被告人文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6日晚18时许,文某与朋友在某餐馆就餐,席间文某饮用了白酒。期间文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激烈争吵和拉扯,餐馆工作人员见状遂拨打110报警。当晚20时许,值班民警徐某和杨某出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徐某首先亮明了警察身份,要求在场人员控制情绪。文某不听民警徐某警告,走上前来用双臂卡住徐某的脖子,将徐某摔倒在地,在场人员即将双方分开并拉起来。文某起来后猛冲过去朝站在花坛边的徐某的左侧头部击打一拳,徐某毫无防备被打倒在地,导致徐某受轻微伤。在场人员见状即将文某拉开,增援民警赶到后将文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审理中,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悔罪,向被害民警道歉,取得了被害民警的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出警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考虑本案中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文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使命。暴力袭警行为不仅是对警察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最终损害的是国家与法律的尊严。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位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配合警察执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警察执法权威。
法条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袭警罪正式成为独立罪名,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人民警察进行攻击;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人民警察进行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