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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

时间: 2010-01-26 20:45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反映,是党的宗旨、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在司法活动中的深入贯彻。

    一九四四年九月八日,毛泽东在中央警备团追悼张思德会上的演讲中最早提出“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同志进一步发展了毛泽东同志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改革开放以来,他更明确地指出,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应当成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主权在民,是人类文明思想的华彩篇章,当代社会,无论国计民生,还是衣食住行,实际上都离不开司法的调整作用,法官应牢固树立民本意识,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把畅民意作为倾听群众诉求的渠道,把便民事作为以人为本的工作标准。注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采取有效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方便群众诉讼,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为人民法官,将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问题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追求,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解决人民生活的一桩桩具体事情做起,从自已实际工作的一点一滴做起,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也关系到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公仆,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每个法官应该把党的原则深植灵魂之中,不要以事小而不为。而应该为人民着想,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心贴心,满腔热情地为老百姓服务,用我们的实际行动、用我们的良好服务,用我们的优秀品德、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

    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人们无利而不往,但我们法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勤奋做事,谦洁做人,天平挂在胸口,公平注入心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人民法官为人民”。

作者单位: 葛洲坝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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