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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趟门竟丢了工作?

时间: 2022-07-20 10:46 来源: 西陵法院

员工请假外出未提前报备,经过疫情高风险地区后被隔离,公司认为员工隐瞒行程,给企业带来隐患,于是将其开除。这起特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出了趟门丢了工作

宋某自2018年1月入职a公司,2021年10月,宋某向a公司申请事假3天,后延假3天,请假单中未注明行程。

请假后宋某前往沈阳、鞍山会见朋友,随后在大连转机返回宜昌。因当时大连系疫情高风险地区,宋某回宜后被隔离28天,无法正常上班。

a公司认为宋某请假时隐瞒行程、私自前往疫情高风险地区,给企业生产带来严重隐患,严重违反公司防疫纪律。2021年11月,a公司以宋某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第3.3条、第3.4条“出勤方面重大过失行为”“卫生管理方面重大行为损失”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

宋某对此决定不服,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需向宋某支付赔偿金47690元。

a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申请撤销裁定。

 

开除决定不合法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其一,宋某“请假外出未报备行程、途径疫情高风险区后被隔离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其二,a公司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在请假条上未报备行程,对出行风险预估不足,可视为心存侥幸、重大过失。但其主观上并无前往疫情高风险区的故意,被隔离是因为飞机转机途经大连这一高风险区。

a公司内部文件虽规定“非必须不出宜昌市、严禁前往中高风险区……”,但并未禁止员工离开宜昌市。宋某在解除隔离后,也未给a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

依据a公司《员工手册》第6.2.3条,员工出现重大行为过失时,可选择“降低职级或解除合同”两种措施,但a公司直接采取最严厉的辞退手段,处罚过重。

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安定与保障,解除劳动合同只适用于最严重的违纪行为。古语“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如果劳动者仅因一次犯错就被辞退,用人单位明显有利用优势地位、滥用权力之嫌。

综上 ,法院认为宋某尚未达到《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一情形,a公司定的单方面解除合同违法。法院判令:一、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二、a公司向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7690元。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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