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秭归法院签发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 2016-03-23 16:39
来源: 秭归法院
3月16日,宜昌秭归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胡某对其妻子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在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宜昌法院签发的首份保护令。
2015年胡某与王某登记结婚。王某怀孕后在医院检查发现胚胎发育不全,遂决定终止妊娠,胡某因此与王某产生矛盾。2016年农历正月期间,胡某数次带人到王某父母家中闹事,并对王某进行威胁、恐吓,王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3月16日,宜昌秭归法院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胡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王某及其父母,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承办法官在向胡某送达保护令时,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胡某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纠纷问题。为确保该保护令切实履行,法院还向当地派出所、村委会送达了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宜昌两级法院始终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本月多次组织干警学习《反家庭暴力法》,并组织宣讲小组深入农村、社区和学校进行普法教育,发放宣传手册,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