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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夫债”为啥不用“妻还”?

时间: 2022-07-20 15:22 来源: 三峡坝区法院

很多人认为,夫债妻还天经地义,但这起官司,法院却判决与妻子无关,这是为何?

刘某与朱某是多年好友。2019年,二人合伙做生意,朱某提出,将刘某名下的轿车给其使用,用于公司经营,他支付使用费。刘某念两人相识多年,现在又是生意伙伴,加上还有租金收入,便欣然同意,将车辆交给朱某使用。

双方未就租车签订协议,为此埋下了祸根。两年后,刘某找朱某要求拿回汽车,并要对方支付车辆使用费。而朱某却以手头紧为由,要求其宽限时日,几经协商无果,刘某无奈同意了朱某的方案。为防再生变故,刘某让朱某打下了欠条,并注明还款方案:每年还款7万元,两年还清。

本以为打下欠条多了一份保障,但朋友处传来“朱某债台高筑,正在转移名下财产”的风言风语,让刘某心神不宁,雪上加霜的是,朱某打下欠条不久,刘某便发现对方将其微信拉黑,电话也打不通了。到期后,朱某也并未如约还款。刘某暗自思忖大事不好,于今年初将朱某告上了法院,同时将朱某妻子追加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欠条》为依据,诉请朱某夫妇偿还14万元,该笔款项系车辆使用费,而非借款,故应为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朱某作为债务人拖欠原告车辆使用费未付,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继续清偿的违约责任。

对于案件争议焦点:朱某妻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该案中,刘某诉称其车辆由朱某用于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并未提交其妻使用该车辆的相关证据;在朱某出具欠条之前,刘某系该公司股东,朱某妻子虽然协助丈夫管理公司,但该公司当时并非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刘某主张的车辆使用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判决朱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偿还车辆使用费;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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