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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别人的风险,你真的知道吗?

时间: 2022-07-12 15:45 来源: 伍家岗法院

生活中,将车辆出借给他人驾驶的情形屡见不鲜,那么一旦造成事故,出借车主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大责任呢?伍家岗区法院审理的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或许可以给你答案。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小倩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行人小蓉发生刮撞,造成小蓉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蓉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小蓉被送往医院治疗28天。因小倩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胡某名下,且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小蓉将小倩和胡某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蓉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损失应得到相应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倩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蓉无责任,该认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小倩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小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胡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投保义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小蓉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投保义务人胡某和侵权人小倩承担相应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由侵权人小倩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如何承担,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为“承担相应责任”。胡某系投保义务人,其未投保交强险是因,导致的结果是被侵权人无法通过承保单位在交强险范围内获赔,而投保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规定的行为,可见,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不享有道路通行权,不能在道路上行驶。胡某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由小倩使用,允许上路,其存在主观归责性。小倩作为车辆使用人,使用车辆应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即审慎了解涉案车辆状况(含能否依法上路行驶),鉴于小倩未举证证实其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依据胡某及小倩的过错程度,确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由胡某与小倩各承担50%赔偿责任。

经计算,法院判决小倩赔付小蓉损失7万9千余元;胡某赔付小蓉损失6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借车出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车主有以下四种过错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1.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车疾病等不能驾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此,车辆出借人若在借车时存在过错,出事故后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出借前一定要对车辆实际使用人的驾驶资格及条件进行谨慎审查,并对相关交通规则、车辆状况作出合理、必要的安全提示;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一定要拒绝借车,切莫为了“一时义气”或“不好意思”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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