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宽容
宽容是法律的本质要求。法律从诞生之初,就不断追求人人平等,力求消除因性别、年龄、种族、信仰等而带来的差异化对待。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法律,就在于消除因个人私怨而导致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循环复仇。民事私法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划定交易边界,更是将平等精神贯穿于经济活动之中。
宽容也是时代的召唤。当下,社会急剧转型,新旧矛盾夹杂,一切压抑和抵制人的差异性藩篱全部被拆除,差异与多元成了社会的主要特征,个性、独立、鲜明的人格也日益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在个体差异不断拉大,社会利益冲突增多的情况下,更需要法官做到兼容并包,妥善应对一切新型、复杂的纠纷。唯有如此,才能与时俱进地做好法治这一社会综合管理工作。
法官的宽容是一种品格。从来没有一种职业,对其品格要求堪比法官。古今中外,法官甚或于公正、忠诚、善良、廉洁、谦和、睿智、为民等的代名词。当办案过程中,法官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宽恕无理者的攻击嘲讽,接受当事人的批评建议,给当事人的最深感受无疑是法官宽大为怀的高尚篇,一言一行见大爱。具备宽容之心的法官又何尝演绎不出善与正义的艺术呢?
法官的宽容是一种态度。当下百姓反映部分法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即折射出不少法官“心态”的“不包容”。要消除“四难”现象,每一位法官就必须具备宽容的态度。尊重、理解和体谅当事人,理解当事人的每一项诉求,要尽力从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出发力求案结事了。
法官的宽容是一种习惯。佩利说过:“美德大多存在于良好的习惯中。”如果说宽容对于一般公民而言仅仅是一种道德自觉,而对于法官而言则是一种自律。唯有宽容成为法官刚性的约束律条,宽容司法才能得以实现。
法官的宽容是一种方法。法官的宽容,要讲究方式方法,要不断坚持创新。比如要多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站在更高的立场来看待法院的功能,而不是拘泥于死抠法条,否则就将掉入马克思•韦伯设想的场景:“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雨果曾说:“宽容就像清凉的甘露,浇灌了干涸的心灵;宽容就像温暖的壁炉,温暖了冰冷麻木的心;宽容就像不熄的火把,点燃了冰山下将要熄灭的火种;宽容就像一只魔笛,把沉睡在黑暗中的人叫醒。”司法过程中如能倡行宽容,将促使道德性的宽容性追求成为制度化的实践,通过一个又一个具体的裁判,必将最终有益于我国宽容民意基础的形成。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