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情结与结案均衡
这种年关情结在工作中,包括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内亦有其积极作用。年关是个坎,一年的工作规划必须完成,一年工作的成绩、失误、经验、教训必须总结。法官要调养精神、补充知识、健康体魄,迎接再度到来的紧张工作。但任何事物总是有其两面性,保持那么一点年关情结,从总结、调整和充实的角度利用年关,这是合理的,有其心理和生理依据。但过分膨胀年关情结,对于工作,特别是法院的审判工作,则是有害的。我们不能忽视法院现存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为了年终结案率,控制年底受案数,造成当事人诉权不能及时保护。年初松软,拖延结案,年底赶进度,结案质量下降,案件的上诉、改判、发回重审大幅增加。更有甚者,社会、企业和个人希翼法院年关对其积压矛盾做一了断,乘其易通知当事人时机提出诉求,而案件承办人按年关节奏拖拉推诿。
有鉴如此,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3月印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法院案件质量从公正、效率、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评估。结案均衡度作为十个效率指标之一,权重12%。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明确,结案均衡度反映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序运转状况。其目的与功能有二,一是人民法院办案不仅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也应当保持办案的逐月均衡,避免年底不收案和突击办案等现象,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二是结案均衡度高,反映法院审判工作良序运转的程度高。为了科学评估,最高人民法院还给定了复杂的计算公式。
这个指导意见突出了“指导”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各地法院要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适合法院管理、有利科学评估的意见和建议上报。笔者总体上研究尚有不足,但认为均衡结案度这一效率指标合理。几千年的中国农业经济,形成的春发、夏种、秋收、冬藏的生活主线,在这个主线上形成的年关情结膨胀,已与中国现实经济发展极不合拍。城市化、现代化的经济进程,要求我们从效率角度把握工作节奏,旧的年终情节膨胀必须转轨。实际上,国家安排的每周休息日,节日、假期以及带薪休假制度,已经将通常意义的总结、调整和充实予以了均衡。就是旧历年假,也仅作与其他重大假日相同的安排。从这个角度出发,均衡结案的本身就是建立在均衡调整提高的基础上的,膨胀年关时间没有依据。
法院的案件审理有其内在规律性,一定的案件,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审结。这种时段设计,是从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当事人的诉讼经济和社会公正效率上进行考量的,是从国内外审判运行中抽象出来的理论化科学化的规定。无端的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无端的延长审限,现在又在新规定中钻空子延展调解期限,是将社会运行规律转化为个人或法院工作节奏的强制性做法,年关情结膨胀对这种做法又给予了支持。但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社会矛盾的客观存在不容许审判节奏的懈怠,懈怠是对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根本性的伤害;更何况它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增加了法院诉讼成本。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我们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每一个具体的程序、每一个具体的细节、每一个具体的节假日上作出具体的落实安排。在年关、节日和假日的情系调整中注入司法为民的新内容,不仅要按期限结案,而且要均衡结案,更进一步要在法定的许可范围内按当事人的希望期限结案,相信我们的公正效率会大幅度提高,从这个角度出发,均衡结案是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之必需。
生活和工作包括我们的审判工作是一湾流水,生丧嫁娶、晋职退休和礼宾迎送是这流水上的浪花,没有她,生活和工作就没有相应的意义。节假日是这流水经过的湾滩坡坎,有其壮美也有其庸堕,克服年关膨胀情结,留下节日的壮美,是良性司法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