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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这个巴掌有点“贵”

时间: 2022-05-24 09:24 来源: 当阳法院

基本案情

当阳法院王店法庭近期办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因人身损害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案件的起因竟是因为一个耳光。

经审理查明,沈某与周某系同村邻居,二人因矛盾发生激烈的争吵,第二日沈某坐在自家门前,周某上前扇了沈某左脸一个耳光。后沈某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遂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司法鉴定,沈某已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已对周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沈某因鼓膜穿孔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寄语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乡邻之间产生一些冲突、纠纷是常有之事,一定要采取理智、合法的途径来化解纠纷,比如共同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人民法庭等寻求帮助或指导。冲动之下诉诸暴力、动手伤人是最不可取的纠纷解决办法,也只会产生激化矛盾、两败俱伤的不良后果。看似平常的一个耳光,却很有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人身损害,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被行政拘留、罚款,更甚者还可能会构成犯罪。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应当是与人相处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底线,邻里之间相处更应多一份尊重理解,少一点计较争执,这样才能形成友好包容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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