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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并快乐着

时间: 2008-08-06 14:12
    一件并不复杂的侵权案件让我的心路在痛苦中前行。

    2007年11月,张某受雇于黄某搞木工活,在作业时因跳板突然掉落致使张某脑部摔伤,黄某在支付张某医疗费后未再给予赔偿,张某遂于2008年5月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万余元。庭审后,张某因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与黄某存在雇佣关系而面临败诉。考虑到张某的情况,我主张调解,但张某的妻子王某(系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拒绝调解,并气冲冲地说:“你们解决不好,我就把人(张某)送到他(黄某)家去……”我倾尽耐心向其释明了有关法律规定,王某也意识到证据确实不足,就要求撤诉,按照法律规定我为其办理了撤诉手续。谁知第二天,王某就到法庭说不撤诉,并坐在办公室不走,此后王某连续几天进行缠诉,并说撤诉申请书不是她写的,遇此情景我当如何?我又当起“和事佬”,唇干舌燥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黄某自觉理亏,与张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张某3000元损失。领取执行款的那天,张某夫妇一同前来,王某看见我忙不迭地说:“谢谢法官,谢谢法官,唯一的证人躲着不给我们作证,我们不是没有办法也不会那么搞”。我说:“没什么,这很正常……”

看着他们高兴地离开,我心里感到一丝苦涩的快乐。是啊,作为人民法官,是断案还是办案?平常人体会并不深刻。而作为一个法律人,却不得不深深求索和艰难选择。在人民群众自我进行法律保护意识还不是很强的情况下,法官是机械适用法律硬性规定,还是选择弘扬人性创造性地主张正义,这也许是我们每个基层法官都面临的困惑。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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