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的通报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2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法院、省高院关于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全市法院聚焦工作主业,立足审判职责,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理念,锐意创新,扎实服务,涌现出一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效果良好、影响深远的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为树立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营造辖区法院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良好氛围,现选取9个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希望全市法院积极学习借鉴典型案例经验,立足工作实际,不断提升全市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水平。
附件:宜昌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附件
宜昌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昌某小区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本案为涉房地产纠纷系列案,宜昌中院通过“法院行业协会”的调解模式,促成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维护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实现解纷资源的精准对接和解纷效果的最大化。
【基本案情】
2020年-2021年,宜昌某房地产公司销售其开发的小区商品房,与多位买受人签订《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交付时间。后因该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交付商品房义务,部分买受人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经一审法院审理,在扣除因政府政策、天气等影响的停工时间后,判决该公司向买受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房地产公司不服,并将13件案件上诉至宜昌中院。尽管该批案件本身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但因购房者人数众多,且后期大概率会陆续有新的购房者主张权益,法官们高度重视。经充分了解和分析具体案情后,得知该批同类29件案件也已在基层法院一审审理中。本着既为当事人减轻诉累,又有效化解后续矛盾,法官们决定两级法院联动,采取行业协会联调工作模式,启动委托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调解中心多元调解程序,同时邀请住建部门参与,从支付期限上寻找突破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款项分两期支付的一致意见,合力将42件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在达成调解当天,承办法官加班加点制作民事调解书,当日送达,全部结案,从启动调解到结案仅用时40天,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宜昌两级法院积极推进“法院行业协会”调解模式,将各类纠纷交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调解组织,是坚持把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推动诉源治理的生动实践。2020年,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就“推进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房地产行业组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强大合力,促进房地产相关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但涉群体、涉当地重点企业项目,宜昌两级法院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内外合力,在较短时间内以调解方式化解所有相关纠纷,既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纾解了开发商资金流困难,又避免群体性矛盾激化,降低了社会成本,有效维护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中院立案一庭)
【案例二】罗某、姜某、邹某等侵害湖北某酒业公司驰名商标案
本案通过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尤其是对驰名商标进行“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起到了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湖北某酒业公司系案涉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至2016年,罗某曾在湖北某酒业公司工作。罗某见该品牌白酒畅销,便与姜某商议生产假冒该品牌白酒牟利。后向某协助罗某将假冒白酒销售给经销商邹某、江某、向某等人。
2019年6月21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宜昌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罗某、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邹某、江某、向某、郭某、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10月21日,宜昌中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90万元;被告人邹某、江某、向某、郭某、彭某均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25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4月2日,湖北某酒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罗某、姜某、邹某、江某、向某等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165万元。宜昌中院认为,罗某和姜某并非中间商,而是假冒该注册商标的源头,其行为侵犯了湖北某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邹某、江某、向某、郭某、彭某等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也侵犯了湖北某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罗某、姜某、邹某、江某、向某、郭某、彭某因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法院判处刑罚后,并不影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罗某、姜某、邹某、江某等赔偿湖北某酒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6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宜昌首例因被告故意侵害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同时,这起案例表明,侵权人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法院判处刑罚后不影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坚决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分子,并判决较高的赔偿额,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宜昌中院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络机制建设,进一步探索民事与刑事案件的衔接与协调,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通过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
(中院民三庭)
【案例三】武汉某公司与与某市人民政府、某镇政府行政复议案
本案系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行为造成企业利益受损引发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充分运用调解手段,促成各方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守护政府公信。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某综合执法局未经催告即强制拆除武汉某公司设立在道路旁的大型钢结构广告牌,损害该公司合法权益,被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对赔偿请求作出复议决定。2022年9月,武汉某公司起诉至宜昌中院,请求判令某市人民政府对该公司的赔偿请求作出复议决定。案件开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判,认为协调处理更有利于保护企业利益和优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与两级政府充分沟通后,多次组织诉讼各方会商协调,引导各方制定一揽子打包解决拆除广告牌赔偿事宜的和解方案。经过3个月的反复磋商,各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在宜昌中院的组织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最终,武汉某公司撤回对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
宜昌中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行政庭庭长承办该案,合议庭对案情进行充分讨论,评估潜在风险。在充分研判之后,决定以协调的方式组织诉讼各方会商,竭力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在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的通力协作下,最终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系由法官主导当事人协调,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守护了政府的公信力,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更修复了政企互信,维护了政企关系,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中院行政庭)
【案例四】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通过向企业发出司法惩戒预警,既彰显了执行工作的震慑力,又最大限度减少了执行行为对企业的影响。
【基本案情】
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北某饮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32624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某饮料有限公司承诺每月按期支付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10万元直至清偿。湖北某饮料有限公司按约履行7期后无故断供,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遂以其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将湖北某饮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款已如期履行大半,剩下的部分为何无故停止给付引起了执行法官的关注。经过调查,了解到湖北某饮料有限公司现又面临几起纠纷导致资金链断裂故无法按期履行。执行员及时将情况向江西某建材有限公司释明。鉴于湖北某饮料有限公司前期履行态度良好,法院向湖北某饮料有限公司发出《失信预告书》,限期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并详细阐明了拒不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收到“处罚预警”后,湖北某饮料有限公司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并在期限内将案款打入了法院账户,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惩戒不是目的,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才是归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机械地采用惩戒措施,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用“预惩戒”机制,向企业发出司法惩戒预警,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企业的影响。“预惩戒”机制在保证司法权威性的同时,给予被执行企业转圜时间和信用宽限,帮助企业提振信心、恢复生机,既彰显了司法的震慑力,又体现了司法对被执行企业的保护。该案的办理更是法院在创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涉民营企业案件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改革中,通过信用风险告知预警机制的运行,提升群众满意度,降低企业信用成本的一个缩影。
(当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五】某水泥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案
本案系“执转破”案件,法院采用精准简化审,历时不足两月快速审结,为“僵尸企业”快速出清、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湖北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元,因经营不善导致多起诉讼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清偿债务。某水泥有限公司向枝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且湖北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枝江市范围内还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某水泥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湖北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2年8月31日,该案由宜昌中院审查后指定枝江法院审理。
因湖北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枝江法院适用简化审程序,要求管理人尽快开展接管、财产调查审计、债权申报调查等工作。经审查,湖北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有一套530千伏安的变压器及配电柜,但该财产已经抵押给枝江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该案经枝江法院裁定确定了15位债权人的17笔债权,共计44359694.08元。依据破产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认定湖北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故枝江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裁定宣告湖北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历时不足两月即审结。
【典型意义】
案件审理过程,枝江法院运用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向市政府汇报后,经其同意,由市财政局按照枝江市《破产案件援助资金“一案一援助”实施办法》,拨付专项资金支付破产管理人费用,降低了破产成本,保障了债权人权益。该案为枝江法院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执转破”案件,是在府院联动格局下,法院积极作为,不断压缩破产成本的生动实践,为类似执转破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高效审理经验。
(枝江市人民法院)
【案例六】宜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阳分公司与李某某、田某某等五人追偿权纠纷系列案
本案系购房者未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还款,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法官在审理时发现若不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将导致循环诉讼后果,因而果断采取“先撤、再诉、后调”的方式,为企业最大程度减轻损失。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18日,宜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购买其开发房产的业主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某、田某某等五人因购买房屋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及利息。李某某、田某某等五人在取得贷款后因不同原因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银行直接扣划房地产公司在银行保证金账户的存款用于清偿购房户所欠借款本息,且该保证金账户存款300万元保证金不能解冻正常使用,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发现该系列案件一次诉讼并不能解决问题。该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仅为截止起诉之日其为被告李某某、田某某等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但在诉讼中扣划贷款并未停止,将出现循环诉讼的后果,且本次诉讼不能解决保证金账户存款用于公司经营的问题。
承办法官多次进企业,阐明当前诉讼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并结合其与银行所签订担保协议的约定,建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调整诉讼策略,一次性解决纠纷。根据承办法官的建议,房地产公司选择先行撤诉,并基于购房户不办房产证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为由,单方主动为购房户办理涉案房屋房产证,完善购房者与银行间的抵押贷款法律程序,房地产公司因此解除了担保责任,对前期垫付的借款本息与购房者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保证金账户亦因此解冻,账户资金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使用。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再次提起诉讼。在二次诉讼中,田某某一次性还清了所有欠款,李某某因下落不明判决结案,其余三人均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分期还款。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是因购房人未按期足额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导致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代为还款,然后向还款义务人追偿的诉讼案件,案情简单明了,是比较常见的纠纷。案件承办人并没有因为案小而简单机械地审理结案,而是在审前充分了解案情,审核案卷材料,准确分析出企业面临循环诉讼的困境,继而帮助企业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找到最优诉讼方案。减轻企业诉累,解决根本问题,使企业的300万元质押保证金得以解冻,用于企业运转,为企业纾困解难,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七】五峰某茶业公司与湖北某茶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当事人双方均为市场主体,五峰法院在立案阶段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时,考虑正是“春茶”生产销售黄金时节,为尽量将案件给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速裁团队通过“诉前调解 司法确认”模式,圆满解决双方借款纠纷,为企业节约诉讼费14万多元。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湖北某茶叶公司分多笔向五峰某茶叶公司共计借款7000万元,双方于2022年8月结算时尚有近2100万元本息未清偿。2023年4月,五峰某公司向五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湖北某茶叶公司归还借款本息。
五峰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阶段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环节中,考虑该案双方均为市场主体,现在正是“春茶”生产销售黄金时节,如果通过诉讼执行,不仅会增加双方企业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还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尽量将企业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立案工作人员通过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迅速移送立案庭速裁团队办理。承办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迅速开展诉前调解。得知债务人已将部分资产抵押给债权人,双方均同意以抵押物评估价值清偿借款,承办法官引导双方自行确定抵押权实现方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对剩余尾款另行委派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4月24日下午,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五峰法院与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启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窗口服务,一站式办理。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对剩余借款本金、利息金额及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的支付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五峰法院线上审查后立即出具民事裁定,湖北某茶叶公司当场支付剩余尾款,双方借款纠纷一揽子化解,整个流程下来不到三个小时,为企业节约诉讼费14万多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五峰法院持续以更加精准、更加主动、更高效率、更实举措、更优服务举措为市场主体减负解困,在立案阶段严格落实湖北高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根据案件特点,灵活运用诉前调解和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截止目前,五峰法院先后与工会、人社、商会、金融机构等多家单位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联动机制,“法院 n”多元解纷共治格局已基本形成。据了解,2023年以来五峰法院诉前累计化解涉企纠纷37件,为企业减负近100万元,有效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八】张某与小微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作为名誉权纠纷,不仅涉及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名誉权及个人名誉权的双重保护,同时还涉及网络新兴市场主体经营权及营商环境保护。承办人在前期协调未成的情形下,快速果断判决,有效防止了作为受害方的网络经营主体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以法律强制手段对侵权方的侵权行为形成有力的惩戒与威慑,有效维护了网络市场主体营商环境建设。
【基本案情】
张女士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账号用以经营猫舍,并获取了数万粉丝关注。2022年5月上旬,小微(化名)通过网络以近10万元的价格先后向张女士购买一公一母两只宠物猫,双方约定小猫满四月龄后空运至小微家。2022年10月9日,张女士微信告知小微所购买的母猫眼睛红肿经治疗已消肿但留下疤痕,若其不能接受可当面退款,经沟通,最终双方以小微继续留下母猫,张女士补偿小微5000元解决。2022年11月2日,双方因公猫的眼睛存在色块或将导致眼球摘除进行沟通,张女士表示若因色块导致眼球摘除可退猫退全款,小微对该协调方案不予接受。次日,双方又因母猫检查出胸骨畸形产生纠纷,小微要求张女士退还两只猫全款的50%(即4.5万元),两只宠物猫继续由小微所有,张女士则表示可退全款,但要求返还两只宠物猫。
随后,小微通过其网络账号发布多篇帖子,并@张女士账号及其管理的猫舍进行指责攻击,引发大量网友评论及围观。部分已交付定金或排队中的买家私下联系张女士,要求退还费用。张女士与小微沟通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小微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侵害张女士名誉权的帖子,消除影响,恢复张女士名誉、发布向张女士赔礼道歉的帖子并赔偿张女士为制止其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和财产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在网络平台经营猫舍的主体,小微在张女士处购买两只宠物猫后发生纠纷,在双方未查明原因及达成最终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即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未经证实的不当言论,引发大量网友评论,矛头直指张女士及其所经营的猫舍,造成其个人名誉的负面评价、贬损,依法认定小微的行为构成对张女士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微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的针对原告名誉权的帖子,小微在网络平台发布对原告王女士赔礼道歉文稿并赔偿王女士公证费、空运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两万余元。
上述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媒介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直播带货等网络经营方式以上述媒介为平台成立本案中诸如“猫舍”之类的经营主体,从事网络经营。声誉是一个经营主体的活招牌,它不仅能提高经营主体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还可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促进销售额的增长,是企业的竞争软实力。
网络作为公共沟通及交易平台,具有信息储量大、传播快,内容复杂、真伪难辨的特征,但网络平台绝非法外之地。本案中,小微在王女士经营的猫舍购买宠物猫后,因双方纠纷协商未果,便在公共网络平台肆意散布诋毁张女士及其猫舍的言辞,引发大量评论,言辞极其不堪,导致张女士所经营的猫舍大量订单被取消,生意严重受损。在处理该纠纷时,承办人充分考量案件性质,在开庭前期进行了多次调解,庭审结束后,因双方矛盾激烈,无法调和且小微拒不删除已发布的不当言论,为防止网络舆论进一步发酵,造成更大的损失,承办人果断判决,快速结案,以法治的威严有效捍卫了当事人的权利,让网络虚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无差别保护,同时,该案也为网络经营主体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树立了一面标杆,对利用网络平台诋毁企业经营主体声誉、败坏网络风气,危害网络主体经营环境的行为进行了惩戒和威慑。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案例九】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本案系村民阻碍电力设施施工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承办人庭前现场踏勘、走访调查、约谈当事人和案件相关企业,兼顾电力企业、村民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促成庭外和解撤诉。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6日,原告湖北某建设公司承接湖北某水电开发公司发包的110kv某线路改造施工项目,施工合同约定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施工任务,否则按5000元/日支付违约金。
此次改造施工项目中的8、9、10号塔在被告郑某家附近。2023年6月,被告郑某以8号塔增大后导线向其房屋水平移动、9号塔距离其房屋仅2.2米为由,与家人一起在10号塔施工现场静坐阻碍施工。6月9日、11日分别报警处理,6月19日,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书面明确改造后的导线与郑某房屋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21米,远大于《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5米要求,符合设计规范。郑某仍不服,继续阻碍施工,双方于6月27日第三次报警处理未果。湖北某建设公司遂于7月3日向宜都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50000元。
法庭工作人员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案涉施工项目中仅10号塔系新建项目,且施工位置与郑某无关;9号塔系原有输电塔,8号塔仅进行稍许的移动和加大。该工程仅剩10号塔未能如期完工。法庭针对以上情况,依托乡镇党委领导下的“1 4 n”工作机制,与镇政府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联合研判案情,联合制定工作方案。承办团队一方面加班加点在村委会的配合下向郑某送达了应诉材料,并充分听取郑某及其家人意见。另一方面,承办人邀约镇政府领导、司法所前往被告家中再次进行走访调查、现场查勘电力设施的架设情况,明确告知郑某及其家人10号塔的架设与其无关,阻碍施工是违法行为;同时向原告转达郑某关于安全隐患的顾虑,反复向业主单位及原告确认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并在镇政府的协调下,由业主单位出具书面安全承诺,让群众心安,原告亦当即表示只要村民不再阻碍施工,其可以考虑放弃赔偿请求。
经过多方共同努力,郑某向承办人明确表示阻碍施工不是其本意,其诉求将咨询专业人士后依法主张,不会再阻碍施工。原告公司与被告村民就本案达成庭外和解,7月14日,原告在顺利施工完毕后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及时交付了工作成果。
【典型意义】
本案既是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持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缩影,又是人民法庭服务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缩影。根据省营商办的通报,宜都市2022年度平均停电时长为14.12小时/户,停电时长过长,高于全省参评县平均停电时长13.9小时/户,在全省排名靠后,成为影响本市营商环境的短板弱项。本案发生时正值夏季用电高峰,案件一方面涉及输电用电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电力企业的经营利益;另一方面,当地村民为配合输电线路的架设运行牺牲奉献多年,现电塔更新改造、线路方位改变,村民亦有其担忧与诉求需要回应、解决。本案中,宜都法院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坚持能动司法,充分运用人民法庭与镇“两所一中心”的联络机制,既尽最大努力保障电力运行、挽回电力企业损失,又以实际行动争取到了村民的理解与配合,最终将“法力”与“电力”接通,守护好宜昌这座“来电的城市”。
(宜都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