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管理,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特邀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邀调解组织为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组织、诉前和解中心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特邀调解员是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或邀请,负责对特定案件进行调解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
(四)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第五条 本院可以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组织、诉前和解中心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第六条 向本院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经本院审核通过后,颁发聘书,并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
第七条 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聘期为两年。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聘任期满后,本院根据其在任期内的履职情况确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由人民法院重新颁发聘书;未续聘的,双方聘任关系自动终止。
第八条 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接受本院委派、委托或邀请,对与调解员专业、工作、行业有关,或调解员所在地域的案件进行调解。
第九条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立、公平、公正开展调解;
(二)尊重当事人平等地位、自主意愿及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不得公开调节内容及结果,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了解的当事人秘密和隐私。
第十条 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当事人或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
(二)不当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主办案件;
(四)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接受本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案件,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可由本院根据协议出具调解书或当事人撤诉,调解不成的,及时移送本院立案审查。
第十二条 本院为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三条 本院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本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并采用动态管理方式。名册载明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基本情况、擅长领域以及其他与调解工作相关的信息。同时建立资料库,记载特邀调解员的基本信息、资格认证、培训情况以及参与特邀调解的工作情况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