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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嫂争遗产 丢了面子也丢“里子”

时间: 2022-06-06 11:46 来源: 伍家岗法院

在我死后,上述房屋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全部由儿子崔大(化名)一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二十多年前,80多岁的李老太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录下这段视频,将自己的产权留给了大儿子。原以为立下遗嘱便可以避免儿女之间的纠纷,没想到,二十多年后,三个女儿和自己的儿媳却又对簿公堂。

原来,崔老和其妻子李老太育有一子三女。二老相继离世后长子崔大也因病去世,留下小崔母子。2011年8月,崔氏三姊妹将侄子小崔及嫂子杜某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崔老夫妇留下来的一套房产。崔氏姐妹认为,父母留下的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如今父母和兄长均已离世,自己身为女儿应享有同等继承权,要求与侄子小崔平均分割该套房产,嫂子杜某不应参与分割。

法庭上,崔氏三姐妹你一言我一语,指责李老太在世时,杜某身为儿媳没有妥善照顾母亲,语气颇为愤慨。反观被告席上的杜某,面对崔氏三姐妹咄咄逼人的指责,似乎一肚子的委屈无从说起。

直到杜某的代理律师拿出李老太2002年在宜昌市公证处立下的遗嘱:“购房的钱全部是儿子崔大一家出的,我和三个女儿没有出过一分钱。为防止今后发生纠纷,就上述房屋我特立下本遗嘱:在我死后,上述房屋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全部由儿子崔大一人继承,他人不得干涉”。三位证人也出庭证明李老太是由崔大、杜某夫妇养老送终,女儿鲜少探望。

崔氏三姐妹震惊之余脸上露出羞赧之色,原以为母亲年老以后精神恍惚,然而视频中面对公证人员的询问,母亲眼神坚定的诉说着儿子儿媳对她很好,并希望将房子留给儿子儿媳。

经查明,崔老夫妇于1994 年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了案涉房产70%的产权,崔老于1994年11月病故后,李老太于2000年以丈夫崔老的名义买下了剩余30%的产权,并于去世前留下前述公正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中,案涉房产中 70%的产权属于崔老死亡时遗留的与李老太共有财产,其二人各享有 35%的产权。因崔老未立遗嘱明确指定遗产继承人,则属于崔老享有案涉房屋 35%的产权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即同一顺序继承人李老太、崔大、崔氏三姊妹均分,各自享有 7%的产权;而案涉房屋另外 30%的产权系由李老太在崔老死亡后取得,与其享有案涉房屋 35%的产权及其因崔老死亡依法继承7%的产权,均属于李老太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老太已通过立遗嘱明确指定了其遗产的继承人为崔大,则崔大在李老太死亡时,依照遗嘱继承案涉房屋72%的产权。

现崔大在法定、遗嘱继承发生后去世,其从崔老继承所得遗产(案涉房屋产权 7%)及其从李老太继承所得遗产(案涉房屋产权 72%)均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因崔大亦未立遗嘱明确指定遗产继承人,则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杜某、小崔按份额分配。由于崔大从崔老继承所得遗产未明确指定由崔大个人继承,且该继承发生在崔大、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部分遗产份额由崔大、杜某共同共有,杜某应先分得 3.5%的产权,剩余3.5%的产权及李老太以遗嘱方式明确由崔大个人继承72%的产权由杜某、小崔均分,即杜某分得案涉房屋 41.25%的产权,小崔分得案涉房屋 37.75%的产权。综上,崔氏三姐妹、杜某、小崔对于案涉房屋份额比例为 7%、7%、7%、41.25%、37.75%。

综上,法院作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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