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首例涉环境资源“三审合一”刑事案件在五峰公开宣判
9月2日,宜昌首例涉环境资源“三审合一”刑事案件在五峰公开宣判。宜昌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8年,钟某与李某因涉案山林权属发生争议,先后经镇、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确定涉案山林系李某所有。钟某于2015年11月,先后三次在涉案山林,未经林木所有权人李某同意,擅自砍伐杉树24株,被伐林木立木蓄积为4.1959立方米。2016年7月,五峰法院依法判决钟某犯盗伐林木罪,并判处钟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钟某不服,向宜昌中院提出上诉。
今年3月,为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切与重视,宜昌中院新组建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并于2016年8月正式下发了《关于环境资源类案件受案范围的暂行规定》,从此开启了宜昌中院凡涉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都集中到环境资源审判庭统一裁判的“三审合一”审判新模式,系全省法院中首个正式开始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模式。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同时,一个月内受理了两件刑事案件和一件行政案件,此刑事案件中,钟某虽然砍伐的是他人个人承包的山林内的树木,但因个人承包的林地也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所以此案属于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接到此案后,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迅速组建了合议庭,并立即赴五峰对原审被告人进行了提审,在定案后又由合议庭专程赴五峰进行公开宣判。此案从立案到宣判只有短短20天时间,充分的体现了宜昌中院对环境资源保护重拳出击的决心和工作力度。
今后宜昌中院必将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根本宗旨,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为目标,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为推进宜昌生态文明建设,为打造宜昌“天蓝、地绿、水清、城美”的靓丽名片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