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公示六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91号 |
罪犯郑大玉,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栗林河村二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宜刑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大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9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8月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7年8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大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大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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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92号 |
罪犯刘庆,男,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梓桥街3号6单元5-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00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于2012年3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8年8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5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庆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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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93号 |
罪犯秦发平,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大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冯家湾华宇花园小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夷刑初字第0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发平犯受贿,贪污罪,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宜中刑终字第0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发平犯受贿,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于2010年12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发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一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1次被评为湖北省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发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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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94号 |
罪犯林一新,男,1957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泉水村7组7-7-3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宜刑初字第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一新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1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3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至2032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建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2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一新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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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95号 |
罪犯黄建,男,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机香村5-185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宜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建犯故意伤害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日作出(2003)鄂刑终字第0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8年4月3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09年9月2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至2019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4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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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96号 |
罪犯李勇,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安镇高安村3组。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孝南刑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犯抢劫罪,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孝刑终字第00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于2010年9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1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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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797号 |
罪犯陈建勇,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上导堤路7-301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建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5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至2031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建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4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勇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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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800号 |
罪犯张剑,男,1989年8月9日生,汉族,中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金塔村9组2-43号。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伍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剑犯强迫卖淫罪,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8)宜中刑终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于2008年5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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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801号 |
罪犯吴浩,男,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河镇骑龙村五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0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浩犯盗窃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0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于2006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7月22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9月25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2年12月20日该犯因打架斗殴被处以记过处分。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浩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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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802号 |
罪犯柳杰,男,1984年12月20日生,土家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景阳镇桐梓沟村六组。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鄂建始刑初字第0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杰犯故意伤害,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于2013年3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15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柳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1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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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804号 |
罪犯刘华,男,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镇直村4组。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秭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华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宜刑终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华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3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于2004年7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5月31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09年4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1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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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806号 |
罪犯张正友,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原墙镇名利村委会名利集110-1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武区刑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正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罚金14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于2009年10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正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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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鄂宜监减字第0807号 |
罪犯郭丙耀,男,1947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日作出(2004)宜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丙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486元。刑期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于2004年7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4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9年4月9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6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丙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4次表扬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丙耀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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