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渝三地法院共护长江三峡生态长廊
宜昌、恩施、重庆三家法院携手,共护长江三峡生态长廊。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2月28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会议,共同签署《长江三峡生态长廊司法保护框架协议》,开启跨省级联动司法保护长江三峡生态长廊协作新机制。宜昌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士勇,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廖朝平参加座谈会及协议签署仪式。
会上,三家法院形成共识,将积极探索在长江干流洄水湾、生态岛、支流等长江水生动物栖息地联合打造长江水生动物司法保护基地;探索在大巴山、神农架等鄂西渝东毗邻地联合打造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探索在三峡库区沿岸消落带、石漠化区域等水土流失、生态环境受损严重的环境敏感区联合打造生态修复基地;共同探索对三峡库区沿线巴楚文化、人文历史遗迹的司法保护。共同打造石漠化与消落带同治,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人文遗迹共护的“两治理 三保护”司法格局,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战略实施。
按照框架协议约定,三家中院及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基层法院将通过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建设机制、跨区域环境资源审执事务协作机制、跨区域环境资源多元共治机制、跨区域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共建机制、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共享机制、跨区域司法联合宣传机制等六项合作机制,深化鄂西渝东环境司法协作,建立健全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不断推进两地环境资源审判协同化一体化,联合构建起便民高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
长江三峡西起重庆奉节白帝城,东至湖北宜昌南津关,横跨重庆市奉节县、巫山县,湖北省巴东县、秭归县和宜昌市,全长193公里,横贯大巴山、五里坡、阴条岭、神农架等多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三峡生态长廊所在区域,被中国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列为中国16个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其山区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具有全球意义。
会后,三家中院共同发布10个鄂西渝东长江保护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主要聚焦长江三峡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资源污染、野生动植物保护、非法捕捞长江珍稀鱼类资源、非法采卖长江河砂等问题,涉及水资源、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石漠化治理区域等三峡库区重要生态系统要素的保护和修复。集中反映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将生态修复贯穿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全过程的理念和做法。
案例一 猎捕胭脂鱼案
2019年8月20日,李某在宜昌夷陵长江大桥附近江段,矛起一条重约11斤的胭脂鱼,后李某将该鱼交给邻居段某出售。
次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 采挖红豆杉案
2021年6月,田某、沈某乘车途经神农架林区,在一处山林中非法采挖红豆杉24株、小叶黄杨13株,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植物为一级保护植物。同年6月30日,涉案树苗均被移送进行专业移栽,全部属成活状态。
神农架林区法院审理判决,二被告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三 盗采江砂案
2016年至2018年,禹某、刘某合伙经营自卸船,在未办证情况下,组织胡某等11人在长江枝江、荆州交界水域盗采江砂。截至2018年11月8日,禹某等人共计非法盗采长江砂石价值共计800余万元。2018年11月8日,船员刘某在过驳盗采长江砂的过程中,陷入长江砂中被掩埋致死。
伍家岗区法院对禹某等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个月至五年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禹某、刘某、杨某等修复其非法采砂水域长江枝江段江口水域、马羊洲水域生态环境,如不能进行修复,则由被告人禹某承担赔偿修复费用181万余元,刘某等在相应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修复费用。
案例四 暗管排废水案
曹某与其妻杨某共同从事自攻螺丝生产加工。2016年,周某与该夫妻合作,开办电镀作坊。杨某在明知电镀作坊无排污许可证等手续情况下,将含有锌、铬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通过一暗管排入长江支流竺溪河中。
2018年5月,政府责令停产后,曹某租赁并将电镀作坊迁址,杨某从事具体电镀作业,将产生的电镀废水排放至厂房外侧山坡。同年12月,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查处该违法行为。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共同构成污染环境罪,3被告人分别获刑并被处罚金,禁止周某、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生产活动,判处曹某等3人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18524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五 地笼网捞虾案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甘某通过方某介绍或直接多次驾车,在长阳“清江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收购张某等人使用禁止使用的网具地笼网在保护区内捕捞的青虾进行贩卖,支付价款共计11万余元。
长阳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等14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各共同犯罪被告人连带赔偿相应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于在保护区内水域放流鳙鱼白鲢等。
案例六 电捕鱼案
2018年6月,杨某在恩施州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采用电鱼方法捕捞野生鱼567尾,净重33.6斤,上岸时被咸丰县水利水产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咸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杨某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损失共计18986.4元。
案例七 矿业公司污染案
恩施某矿业公司开采矿业项目于2014年6月建成,8月10日开始违法生产,产生的废水、尾矿未经处理就排入临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2014年8月12日,附近巫山县某村村民反映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出现异常,巫山县启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某志愿者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矿业公司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生态修复费用。
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履行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义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制定洼地土壤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991000元;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八 损毁林地案
2015年至2016年,张某、赵某为种植药材,未办理相关手续,在重庆市奉节县云雾乡红椿村1组小地名“铁厂沟”处,雇请他人用挖掘机作业的方式损毁林地,后药材尚未种植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7年4月27日,万州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19年9月,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处两被告:在重庆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按照鉴定意见在下一年度就地进行生态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61.5941万元。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在重庆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植补造并管护至2024年12月31日;如二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6453.9元。
案例九 检察院诉水利局
2001年,恩施州恩施市朱砂溪村村民唐某文、唐某安、唐某荣在当地乡政府倡导和协助下,在朱砂溪河道边修建了黄牛养殖场,并于2002年投入运营。
2020年9月,恩施市检察院向恩施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案涉河道范围内违规修建养殖场履行监管职责。2020年11月,经现勘实测,案涉养殖场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河道面积134.32平方米。2021年7月27日,三峡大学水利专家作出咨询意见,认为案涉养殖场部分侵占河道。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责令被告恩施市水利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案涉建筑物委托鉴定评估,并采取相应相称的后续监管措施。
案例十 检察院诉林业局
2017年,村民陈某无证砍伐自留山上的马尾松110株,同年被万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滥伐的林木上缴国库。其后,巫山县检察院认为巫山县林业局未履行责令陈某补种树木的法定职责,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巫山县林业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陈某补种树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诉讼中,巫山县林业局向陈某发出自行落实地块补种树木的通知。
万州区法院审理判决,巫山县林业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责令第三人陈某补种树木的行政决定,如陈某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履行并按规定完成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