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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职遇格式条款陷阱 法官助力解“套”

时间: 2023-11-20 08:45 来源: 宜都法院

近日,甘某收到了法院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被告知其账户被冻结。

联系法院之后,甘某才知道,原来这场“无妄之灾”源于自己之前在a公司任职时签下的担保合同。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甘某作为a公司的业务代表与b公司签订建材租赁合同时,b公司除要求a公司在合同中盖公章外,还要求经办人甘某在合同中签字,甘某在未仔细阅读询问的情况下,在合同中保证人处写下了自己的名字。不久之后,甘某从a公司离职。

在甘某离职后,a公司因欠付b公司租金被起诉至法院,甘某被b公司认定为a公司债务的保证人,被列为共同被告,被要求连带偿还b公司债务本金及违约金共45万余元。

a公司和甘某在答辩中均提出,甘某仅是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员,其代表公司办理业务是职务行为,要求甘某个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公平也不合理。

审理经过

法院查明,a、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甘某以保证人身份仅在主合同第一页签字,而关于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条款则规定于合同附件中,附件系b公司与其他公司开展类似业务时的通用条款,内容无填充空间或者更改余地。法院认为,前述合同附件中的条款系b公司出于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拟定,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合同相对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两种选择,而无变动相关内容的可能性,该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格式条款。

根据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则,b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举证证明其要求甘某签字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即提示甘某身份系保证人以及保证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因而相关格式条款对甘某不生效,故b公司要求甘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本案中,甘某因“幸运”地遇上格式条款合同,免除了连带保证之债。民法典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主体,在适用格式条款与相对方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时,相关条款的内容应合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要避免利用自己一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熟悉的优势,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或者减损对方权利,否则可能导致相关条款不被法律认可。

同时,担保非儿戏,签字需谨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每一个民事法律行为都会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尤其是如本案中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负担行为,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承担能力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切勿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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