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车遭混凝土“毁容”,法院定纷止争判赔偿
车辆在非正常道路发生安全事故,找谁赔偿?近日,猇亭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受混凝土污染的财产损害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杜先生称,自己将一台高档商务车停在机场停车场时被某建设公司进行混凝土作业时严重污损,机场管理人员协调施工方和杜先生进行协商,但未达成统一意见。随后,杜先生将车辆拖至4s店进行修理,并聘请了鉴定机构对清洗过程和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同时电话、短信邀请施工方对车辆损失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见证。随后,杜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建设公司及机场停车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其车辆更换污染配件修理费、鉴定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判决
原告杜先生所请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鉴定是在4s店对受污染车辆进行清洗后作出的,证明力得到确认。根据杜先生提交的车辆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并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和该车辆的价值、购置时间,判决由直接侵权的施工方赔偿杜先生车辆损失7万余元,对杜先生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因杜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事故而发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事实,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换言之,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其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机场停车管理处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积极协助杜先生通过查找监控的方式找到了侵权的施工方,因此,原告杜先生的车辆被污染的损失应由在停车场进行施工的建设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