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法院召开“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传销犯罪”新闻发布会
“您的账户已满5000积分,请登录某网站查询兑换现金”,我们收到的这类短信常常是诈骗短信。“这里有轻松赚钱高的工作,速来!”这样的召唤,往往可能是传销团伙挖好的“坑”。10月3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传销犯罪”新闻发布会,宜昌中院新闻发言人张士勇副院长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传销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刑二庭副庭长戴翔发布了6起电信网络诈骗和传销犯罪的相关典型案例。
张士勇介绍,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各类电信网络犯罪案件31件,涉案金额1760万元,涉及侵犯公民信息约3.8亿条,虚假诈骗短息近百万条。已审结25件,8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648多万元。犯罪人员主要是从外省窜入我市,兴山和枝江发案较多。
2015年下半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传销犯罪案件21件,结案19件,涉案92人,1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分子主要从外省流窜我市,且多为年轻人。主要在城乡结合部或老城区建立窝点从事犯罪活动。
宜昌市两级法院“上下一盘棋”,与公检司等政法机关整体联动壮大合力,加大对案件的惩治力度,处罚宽严相济。今后,对于“两类”犯罪狠、准、稳地予以坚决打击,为有效维护良好的公共电信网络秩序及社会秩序作出应有的司法贡献。
电信诈骗案例——
案例1)车载伪基站,沿途发诈骗短信
2016年4月,徐某与文某受雇租车,车载发射诈骗信息的伪基站设备,从厦门来到湖北发送诈骗信息。同月27日,两人驾车来到枝江,编辑诈骗短信“[中国**银行]温馨提示:截止当日18:30分将对你个人名义下的账户进行冻结,如有疑问详细咨询电话……”并发送,当日11时许在董市被抓,共发送诈骗短信24123条。经鉴定:该设备属私自组装的三无产品,具备无线电台(站)的特征,该设备如进行实效发射,在一定范围内必将阻断手机接入正常基站的信号。
枝江法院以徐某、文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
提醒: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一般采取高科技手段,假借金融机构名义向不特定人群发送恐吓或者积分兑换等虚假短信,诱使被害人拨打电话或登录网站,获取被告人真实信息,从而骗取钱财。
案例2)网上套取信息,冒用信用卡诈骗
2015年5月,邓某伙同叶某(作案时均未满18岁)或单独通过伪基站设备向外发布内容为“尊敬的*行用户:您的账户已满5000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录某网站查询兑换,逾期失效”的诈骗短信。被害人登录该网站,填写个人身份、银行卡信息。邓某、叶某等在后台获取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在网上购物消费再套现,进行信用卡诈骗。其中邓某涉案361462.5元,叶某涉案188558元。
枝江法院以邓某、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六年、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
提醒:通过冒充金融机构发送积分兑换的诈骗信息,诱使被害人登录网站骗取信息,进而将被害人银行卡财产转移。提醒市民提高警惕性,收到这类短信后应先向金融机构核实,不要贪图小利而受骗。
案例3)“键盘手”下饵,“酒托女”骗财
2014年4月,石某成立工作室,并邀约龚某、陶某入股经营。2015年1月期间,三人组织“键盘手”采用虚拟的女性身份,在网上添加襄阳市的男性网友,博取信任后邀约见面。韩某再组织“酒托女”与男网友见面后,将其引诱到某咖啡厅消费,由咖啡厅向酒托女和男网友提供虚高价格的红酒等消费品,从而骗取男网友财物。截至2016年1月22日,该团伙骗取10310元。
宜都法院以石某等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数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
提醒:通过网络聊天工具,骗子虚拟身份与被害人联系,取得信任后实施诈骗。提醒市民网络交往需谨慎,保持清醒头脑,理智与他人交往,避免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侵害。
传销案例——
案例1)不堪传销团伙控制,小伙跳江溺亡
2013年6月,23岁的安徽小伙徐某被骗到宜昌,带至城区一传销窝点。团伙控制其手机、反锁门窗禁止单独外出,非法剥夺徐某人身自由,并多次逼迫其向家人要钱。同月23日,团伙成员再次带徐某外出散心。途经黄柏河大桥时,再次逼迫徐某向家人要钱,徐某翻越护栏跳河,团伙成员逃离现场,将徐某的私人物品销毁。事发两天后,徐某的尸体被发现,经检验,系溺水死亡(本报曾报道)。
葛洲坝法院以六名团伙成员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析:通过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进传销组织,“洗脑”前,严格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恐吓甚至殴打。
案例2)逼出支付密码,强转5万元买产品
2015年6月,谢某租房开展传销活动,叶某、赵某、黄某先后加入。同年8月,黄某以做门窗生意为由,将许某骗至该处禁闭“洗脑”,均遭许某拒绝。同月20日,团伙成员威胁、强迫获取许某银行卡、支付宝密码。将许某手机支付宝内的5万元转至谢某银行卡,以许某名义购买商品加入传销组织,直至同月24日方允许许某离开。
夷陵法院以四名团伙成员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
分析:被害人被骗进产销组织后,会被要求参加组织学习,购买所谓产品或交纳会员费,如若被害人拒绝,成员便会对其恐吓或殴打,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案例3)发展会员按人头返利,获利近百万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黄某、谭某共同发起、策划建立传销网络,要求参加者分别缴纳数千至数万元获得“环球通讯传媒公司”会员资格,成为不同级别“托克宝”用户,下载软件,以日分红、打电话赚积分、发展会员按人头作为返利依据积分,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牟利,参加的人员按a、b区对等、层层排列呈“金字塔”式结构,层级在三级以上,共发展传销人员106人,传销总额达917433元。六名主犯均向公安机关自首。
五峰法院以黄某等六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及缓刑,并分别处罚金。
分析:我国的法律和政策鼓励大家创业,但创作事业和实现人生价值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传销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被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