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六大典型案例-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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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4-26 09:37 来源: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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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承担连带责任;以营利为目的传播视频或图片,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近年来,宜昌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办理和审结了一批具有知名度、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件,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4月25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宜昌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知名歌手演唱他人歌曲侵权案

2014年,国家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的版权局向罗某签发作品登记证书,载明某歌曲的著作权人是罗某。罗某向北京某公司出具《授权确认暨声明书》,即:授权方系某歌曲的词和曲作者,对该音乐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020年5月,北京某公司在网上发现某歌手在湖北某公司举办的演唱会现场演唱了该歌曲,遂起诉请求判令某歌手和湖北某公司连带赔偿其因表演权被侵权所受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表演者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组织者实质上是为表演者提供了侵权的便利条件,两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某歌手、湖北某公司共同赔偿北京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5000元。

案例二:某公司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权案

沈某系职业摄影师,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拍摄了多个宜昌城市风景延时摄影短片,完美地展现了宜昌城市风貌,在新片场平台发布。某公司在未取得沈某授权的情况下,在其抖音账号和微信公众号视频宣传片中擅自使用沈某上述部分摄影作品。沈某认为,某公司以上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未取得沈某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案涉侵权视频片段用于其商业宣传,侵犯了沈某作为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某公司停止侵犯沈某案涉摄影作品的权益,并删除已发布的案涉作品侵权片段并赔偿沈某经济损失10000元。

案例三:上海某公司与秭归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上海某公司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取得使用及再许可使用某商标的权利,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学校(教育)、培训等。2014年上海某公司与郑某签订协议,许可郑某使用上述商标及品牌经营管理、技术体系,用于开办早教中心。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约,秭归某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2022年底,上海某公司发现秭归某公司营业场所门头仍悬挂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某品牌招牌和授权经营牌,课程说明、教学计划表等仍继续使用该品牌标识,且继续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招生宣传。上海某公司将秭归某公司诉至法院后,又于2023年8月向其送达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函件,秭归某公司签收后未采取相应措施,上海某公司当庭变更诉请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秭归某公司在与上海某公司服务协议终止后的上述使用行为,侵害了上海某公司对该品牌享有的商标权益,判决秭归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21020元。

案例四:某百货店销售盗版图书案

2022年3月,李某以夷陵区某社区为经营场所,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了“夷陵区小溪塔某百货店”,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日用百货、服装、电器等。此后,李某并不在宜昌市登记的经营场所开百货店,而是以“夷陵区小溪塔某百货店”为主体,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某网络书店,销售盗版的图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发现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行为已侵害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相关书籍的著作权,遂判决李某经营的百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

案例五: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年7月,徐某购进某品牌酵母粉、印有“安琪”标识的假冒包装袋等生产设备后,自行生产或者受刘某委托代为生产假冒袋装“安琪”品牌干酵母粉,将某品牌酵母粉填入“安琪”假包装袋后,安排他人通过12家网店对外销售。截至案发,12家网店共计对外销售假冒袋装安琪干酵母共计224万余元。经鉴别辨认,徐某等人制造、销售假冒“安琪”干酵母粉所使用的外包装袋系假冒产品,包装袋上部分标识与安琪公司部分商标相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品牌酵母粉与“安琪”牌酵母粉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完全相同,足以认定二者系“同一种商品”,徐某等人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共同犯罪。遂判处徐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六:某烧烤店与某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烧烤店自1999年开始在宜昌经营烧烤业务,后注册成立“z师傅烧烤”店,取得了“z师傅烧烤”的字号,在宜昌市餐饮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2022年,某餐饮店开始经营烧烤店,并注册了“某某z师傅”商标,其在店招和网上使用了“z师傅烧烤”字样,后某餐饮店将店招更改为“某某z师傅烧烤”,其中“z师傅”三次突出使用。某烧烤店认为某餐饮店属于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为经营烧烤店的市场主体,某餐饮店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某烧烤店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某餐饮店具有攀附某烧烤店知名度的故意,属于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某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z师傅烧烤”字号的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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