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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

时间: 2021-03-02 14:52 来源: 远安法院

2月25日,远安法院判决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6年8月,远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某给付申请人田某货款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郑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田某向远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远安法院向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郑某在知晓上述法律文书内容后,既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判决内容,长期躲避执行。

2018年8月,远安法院决定对郑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但郑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判决内容。2019年8月远安检察院向远安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远安法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拒不到庭,逃避审判,导致法院无法按期开庭审理,遂裁定该案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远安法院于2021年1月恢复审理并公开开庭。

被告人郑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生活中借了钱财后躲避债务,拒绝偿还的“老赖”不在少数,虽然全国已建立信用机制,将“老赖”列入“黑名单”,加大执行力度,但还是有人置若罔闻,知法犯法,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案件中郑某前期欠钱不还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但后期恶意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等一系列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在此提醒,法律威严不容亵渎,当事人必须主动履行相应义务,做诚信的人,避免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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