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公示(2014年4季度)第一批50人 二-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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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公示(2014年4季度)第一批50人 二

时间: 2015-04-20 14:5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9号

罪犯曾现军,男,1986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白泉村3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2日作出(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2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现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原告的财物损失15200元,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6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于2009年3月17日送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20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6月11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现军2009年3月17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1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二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现军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卢木生,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黄龙乡太阳垄村2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0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木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原审被告人卢木生等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9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24日送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木生2012年4月24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3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木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31号

罪犯李丹,男,1992年2月5日生,汉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镇街道办事处水果示范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鄂夷陵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2年5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12年5月4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丹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32 号

罪犯王善富,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高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临江镇青竹村一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善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王善富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于2009年5月19日送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15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11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善富2009年5月19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2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善富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33

罪犯赵正波,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环保村10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正波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正波等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13日送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正波2012年6月13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正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34号

罪犯陈喜生,男,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李店乡麻城村六组。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深盐法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喜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喜生等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22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调入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喜生2012年11月22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1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4年第三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喜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37号

罪犯刘宗桥,男,1970年7月20日生,土家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厚浪沱村五组。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宗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预交5000元)。于2012年4月26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宗桥2012年4月26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4次表扬奖励(广东揭阳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4年第二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宗桥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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