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法院首次发出三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存在当事人本人不出庭导致事实难以说清的问题,当事人亲自出庭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近日,在一起因婚恋关系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中,枝江法院同时发出三份当事人到庭令,要求原、被告及第三人本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在该起案件中,李某和王某是夫妻,王某常年在各地务工,其在广西务工期间结识了较为年轻的张某,双方相谈甚欢,觉得投缘,一来二去就同居生活在一起了,期间双方共同租房过起了小日子,生火做饭饮茶打牌。但好景不长,一年多后,李某发现了蛛丝马迹并顺藤摸瓜找到了张某,双方发生激烈言语冲突。随后李某收集了张某的微信记录和银行卡转账记录,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枝江法院江口法庭,要求张某返还其和王某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共计四万余元,并将王某列为第三人。
张某通过电话表示自己对于王某已婚情况并不知晓,王某向其转款包含房租、打牌换零和日用开支等,不能全部视为赠与。
王某则一直不露面,无法明确其真实意图。
考虑到案件特殊性,具体详情只有几位当事人才最为清楚,即使该案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为了查明案情、厘清钱款,在公正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江口法庭向三位当事人均发出当事人到庭令,责令当事人到庭参与案件审理,接受询问。目前, 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枝江法院首次即作出三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回应了司法解释的关切,在审判实务中,尤其是涉及家事审判中,当事人对事实的了解程度无法完全为代理人所替代,加之当事人消极应诉的行为时有发生,常常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通过《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将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落地落实,积极回应司法审判的现实需求,有助于破解当事人消极应诉的僵局,助力于案件最终得到准确和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