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公示(2014年4季度)第一批50人 一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3号 |
罪犯李金龙,男,1988年2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姚家店镇张家冲村二组。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1年11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11年11月30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5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5号 |
罪犯林海锋,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杨林桥镇天鹅村7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海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林海锋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宜中刑终字第00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于2009年4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7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9年4月16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2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1年第四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3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海锋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1号 |
罪犯石晶,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矿冶大道78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冶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晶犯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石晶等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黄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于2009年10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9年10月27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6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晶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5号 |
罪犯谢光松,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乡泉星村2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二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光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于2013年1月31日送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光松2013年1月31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1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光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6号 |
罪犯张强,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小辛集乡段庙村张庙庄东队36号。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张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揭中法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23日送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强2012年11月23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2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4年第二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7号 |
罪犯熊智明,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智明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被告人熊智明等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宜中刑终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熊智明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于2007年1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4月2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7年12月18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智明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8号 |
罪犯余祥树,男,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白鹿乡大坪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深龙法刑初字第14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祥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于2009年7月3日送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30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11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2016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祥树2009年7月3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1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祥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