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用人单位是否应担责?-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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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用人单位是否应担责?

时间: 2022-08-08 09:42 来源: 伍家岗法院

2020年2月,小伟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送同事回家途中接到加班电话,将同事送达小区后由路边向左掉头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小伟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经医院治疗出院,产生医疗费50余万元。李某因赔偿问题与小伟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小伟及其就职的单位,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小伟认为其系赶往单位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

其单位辩称,单位并非侵权行为人,伟属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小伟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执行职务,是用人单位承担职务侵权替代责任的决定性因素。确定执行职务范围应以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用人单位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一致,就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这是职务行为区别于个人行为的决定因素。小伟系接到加班电话后赶往加班地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小伟赶往加班地点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赶往加班地点的行为属于受指示内容的范围,此非小伟的个人行为,因此,本案小伟构成职务侵权,其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代替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在理论上称为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单位享受工作人员工作带来的利益,也必然承担因工作而产生的风险,单位承担责任符合责权相一致的原则。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相关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法典》实施以后,《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相应条款变更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用人单位在选人用人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单位也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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