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关于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的实施细则-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

|

全市法院关于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的实施细则

时间: 2024-04-26 11:02 来源: 审管办

全市法院关于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进一步科学配置司法资源,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地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均应在立案时立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三)发回重审的;

(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八)其他不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其他民事案件,除法律明确禁止适用简易程序外,在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及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适用简易程序简便高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等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 事实清楚、事实查明并不困难、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金额不大,但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下列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诉讼中发现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二)有过示范判决的同类型案件或系列案件。

第五条 基层法院立案后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异议的,除开庭后才知晓的理由外,应在开庭前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或者书面裁定驳回。原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处理。

第七条 经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限、答辩期的,可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后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审查,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不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应分别计算,各自不超过十五日。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九条 严格掌握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不得因规避审限和责任等原因随意转换程序。确需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前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程序转换后,由原经办法官继续审理。出现程序转换事由的,应在三日内完成转换手续。

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应当以合议庭名义作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召开庭前会议,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固定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答辩意见,双方的质证意见和归纳争议焦点。庭审时无需再进行上述程序,只需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第十一条 开庭后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质证,但对于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除外。

第十二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不再开庭;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应再次开庭。

第十三条 鼓励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当庭宣判。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法官应当当庭说明裁判理由,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基层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简要载明裁判理由。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基层法院可以采用要素式、列表式和令状式裁判文书样式,简化文书制作。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