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31-4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86号 |
罪犯罗长根,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卫东村利农闸27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长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于2009年8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9年8月14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4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长根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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