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三点论
我是2003年底招考进宜昌中院的。两年来,我在《宜昌审判》《三峡审判》《就业指导报》和“中国法院网”“宜昌法院网”等网站上共计发表调研和信息文章16篇(次),取得了一些成绩,饮水思源,我的心里充满感激。
首先要感谢领导支持。我的这篇论文得到了汪家乾副院长的指导,在论文的修改中中院民二庭的何云庭长和省高院的吕忠梅院长也都先后给予了帮助。中院领导一直很重视调研工作,为此专门制定有比较完善的调研激励政策,领导班子所有成员每年也都亲自带头搞调研。感谢领导为我们营造了这样一种讲学习、重知识的氛围。
二是要感谢组织得力。宜昌中院的调研工作一直是走在全省前列的,特别是今年调研工作成绩首次超过了武汉中院,取得了全省第一的好成绩,而且已经连续8年获得省院颁发的组织先进奖,全省也仅此一家。中院负责调研工作的黄金波同志因为组织工作出色,多次立功受奖,在全省乃至全国法院系统都享有名气。宜昌每年都能保证有论文获得全国三等奖以上名次,是与中院研究室出色的调研组织工作分不开的。
三是要感谢同志帮助。我所在的民二庭是中院整体素质最高的庭室之一,能人辈出。我论文思想的火花就是在和同志们的交流中迸发出来的。论文写作期间也得到了大部分同志的理解和关怀。在资料的查阅上,图书室的管理员也给了我不少的帮助。
每一个人的每个成功背后,总有一段记忆挥不散。我的这篇论文从2005年4月研究室同志叮嘱我好好准备,今年得个全国奖时,到8月25日最后定稿,前后共耗我司法考试复习时间四个多月,凡30多稿。我是搞民二庭内勤的,白天上班的杂七杂八让我绝无时间和思想状态来搞理论上的研究。一篇洋洋万言的文章特别是其中三点论的理论建模,基本都是夜深人静之时凝思苦想,自酌自论,两天成一句,在我租赁房间里那台100元买来的旧电脑上敲出来的,最晚一次搞到凌晨4点多,早上六点半又起床准备上班。个中的辛苦与快乐只有自己知。
证明标准是个小题目大问题,因为它关乎诉讼之证明的大是大非,是证据学理论中带有世界观性质的根本问题。诉讼法学历史上,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后慢慢形成了现在的两大主要派别: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早期“客观真实说”为通说,即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可知论为基础,认为应当查明的案件真实是事实本身的真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就是受该说影响。而“法律真实说”是我国当前关于诉讼证明的一种有力学说。该学说认为,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视为真实的事实。它是主要依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加以确认的。受该观点影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上述立法上的矛盾反映出理论背景上的争执摇摆和不成熟,同时又带来实践中司法裁判“两个标准”并存的混乱。法官裁判到底是依客观真实还是按法律真实?证明标准问题亟待解决。
我在2004年《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上发表的一篇案例是关于举证责任的,所以我对举证责任有过较多的思考。在对举证责任思考时,核心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要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一个关键而且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证明标准,因为只有你的举证达到了“标准”,才算完成了一次举证,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才会发生转移或者举证责任才能实现。所以,我得到征文通知后首先动手的是另外一个题目《关于证明的哲学--举证责任分配论》。证明标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但是很明显,这个题目开大了,结果我才断断续续写了一小部分,就已经有近两万字的篇幅了,远远超过了征文1万2千字的上限,而且感觉这篇论文网撒得太大,独力难支。发现这个问题时已经是7月中旬,所以在中院研究室向省高院保送的简报上,我参赛论文的题目还是《关于证明的哲学--举证责任分配论》。等到别人的论文都交到省高院初评去了,我的论文写作还遥无尽头。研究室同事催得紧,我只好匆匆选了文中思考得比较成熟的一部分作集中思考,后单独成篇,并且取了个好听的名字,就是这篇《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证明标准三点论》。这就是我选题的由来。
我的这篇论文也谈不上什么系统严密的构思,其实最早只有一点感觉客观真实和客观事实两概念被混同的星火,然后就开始了一个多月收集材料的过程。一边收集一边思考,同时注意把冒出的想法赶快记录下来。感觉自己的观点有三四个以上后,我才真正开始全篇构架列出提纲。剩下的三个多月时间里就是不断的向论文的各大部分添加内容了。添加的过程中又常有新的思考,于是慢慢敲打缝补,一步走一步,就像蜜蜂造蜂房一般不知不觉中,突然发现论文开始成形,思路顿时明朗清晰起来。接下来就是速度较快而且大刀阔斧的增删修饰,到最后定稿。
如果让我概括我的证明标准三点论的价值,可以简单为三点:
一是改变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非此即彼的冲突,增加了一个支点:客观事实。让它来取代以前我们常常误作为理想层次来追求的客观真实这个支点,而让客观真实这个概念复位到其本来的心证层次。同时降低传统的法律真实概念的心证层次,让法律真实复位到一种依证据规则固定下来的证据真实。这样就产生了客观事实、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三个概念。这就是我的“三点论”概念的由来。我这三个重新定义的概念中,客观事实处在理想的位置,法律真实处在现实-即证据所反映的现实的位置,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就是“客观真实”。经我重新定义的,只含心证层次的“客观真实”是我“三点论”的核心。
二、把模糊学原理引入诉讼法。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学者们都有证明标准刻度化的努力。《法商研究》上有学者将证明的盖然性按心证强度划分为三个区间:1、初级盖然性,心证强度为51%—74%,2、中级盖然性,心证强度为75%—84%,3、高级盖然性,心证强度为85%—99%。对于往这种方向努力的学者我想提两个问题:一、这些刻度精确的依据是什么?二、裁判者如何操作这些刻度化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刻度化的努力反而引起了许多学者对证明标准命题真实性的怀疑。其实,生活中有许多问题都不是能够精确表述的,特别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时,你是不可能精确量变是哪一刻突然质变的,不能精确表述并不表明量变到质变就不存在。同样的道理,证明标准不能精确描述并不表明它是个假命题。模糊学在我论文中的运用体现在:我把证明标准证明要求化。我们有许多学者把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混为一团,其实它们不是一个概念,而是种属关系。证明标准只有一个即客观真实(只含心证层次),而这个标准下又分三个证明要求:证明程度由低到高依次是优势盖然性、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模糊学理论引入诉讼法是我反对证明标准虚无主义最大的武器。
牛顿曾经这样说过:我之所以成功,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关于证明标准的学说历来是三教九流,各种证明标准满天飞。但是,各种成果的提出并不是偶然无用的,它们的提出者中不乏领袖一方的大家学者,他们的努力都为证明标准理论的发展做出了或多或少的贡献。所以,我的三点论只是继承了前人的成果。我所有的努力都只为一个目的:结束这种混乱,定性正名,对各种成果重新安名分、排座位,把学者们的力量引往一致。比如,我看到优势盖然性、高度盖然性和排除合理怀疑这三个证明标准时,就觉得它们的提出很有意义,只是它们不应该被堆砌在证明标准的位置上,它们应该有层次地摆放在证明要求的三个度上。这就如同我走进了一个乱屋子,里面的家具其实都已经各方高手打造成形了,我只不过动了一点体力,把它们收拾了一下,放到了各自比较合适的位置。这点体力活也可以算是我这篇论文的第三个价值吧。
能力有限,自我感觉价值只有以上三个了。不谦虚地说,我的论文只是一篇关于证明标准三点论的大纲或者导论。有许多问题我都没有或来不及深入思考和论证,比如对证明标准概念的重定义的说明。还比如对国外证明标准理论的直接正面的考察。又如对诉讼证明的认识活动性和价值选择性是两阶段还是两方面问题的探讨;裁判三段论模式的修订;法律拟制是否分硬性拟制和软性拟制,软性拟制可否法官自由裁量,予以排除?还比如对学者们提出的“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法上的证明要求,“高度盖然性”为行政法上的证明要求,“优势盖然性”为民事法上的证明要求的再思考。再如自由心证在证明标准三点论中的作用,也没能深入阐述,等等。文中的这些缺点和问题我提出来,给大家共享,大家可以提一些意见,给我些启发。也可以有兴趣自己当个课题去做。
本来大会发言是希望我能够介绍获奖心得和论文写作经验的,但我只是初出茅庐的年轻人,工作也不是搞信息调研的,谈不上有什么成熟、系统的经验。而且我觉得经验其实都是个体的,经验本来是道不清说不明的,经验一旦总结抽象,常常会不自觉地变味。我们经常听到许多总结得很好的经验,但是在一种感观的愉悦和激动过后,我们又有多少人从别人的经验中走进了成功或者会真正去按照别人的经验来走向成功呢?经验来自生活,别人的经验可能是一剂偏方,不一定都能适用。但是我想,如果大家都有一种静心思考的习惯,有一股奋发有为的勇气和坚忍不拔的精神,应该就具备了调研出成果的基本条件,工作和生活的其它方面也一样。从来就没有什么天才,成功来自脚踏实地的勤奋。
今天,面对大家给我的这样一个荣誉,我的心里不禁又多份责任和压力。少年得志,容易恃才傲物。这是不利于一个青年的健康成长的。所以以后需要同志们好心多多提醒,当然还需要大家能够出于对一名年轻人的关怀和宽容给我更多的信心和力量。好了,三点论之于我,没有什么好留恋和自我欣赏的了,还有许多新任务等着我去完成。祝大家学术调研之树常青,也祝我能取得更大进步。谢谢。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