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的房屋但未过户,房屋归谁所有?-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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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的房屋但未过户,房屋归谁所有?

时间: 2022-06-09 16:40 来源: 当阳法院

案情回顾:朱先生与赵女士是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一套房产,登记在朱先生个人名下。2004年某月,朱先生与龚先生达成购房合意,约定朱先生将上述房产出卖给龚先生。朱先生收下购房款后将房屋的权属证书交给了龚先生,并将房屋交由龚先生占有使用。后龚先生诉至法院,主张其与朱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朱先生与赵女士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赵女士主张朱先生未经其同意出卖共有的不动产,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时房屋应归谁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朱先生与龚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该案首先要确定的一点是龚先生是否对房屋具有完整的处分权,即其是否是该房屋唯一的所有权人。若朱先生有完整的处分权,其与龚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有效。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意味着是登记人个人的财产呢?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判断的标准不是“登记”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在无证据证明归一方所有时,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案房屋归朱先生与赵女士共有。若该案认定赵女士不知晓也不同意卖房一事且后续也不予追认,那朱先生与龚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民法典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解除合同”可以看出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民法典143条规定来判断。该案中,朱先生与龚先生均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买卖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是买受人龚先生能否依据该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从该规定可知,若该案被认定为无权处分,买受人龚先生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是已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否则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因为即便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由于出卖人无完整的处分权,且配偶方不予追认,故该合同处于事实上和法律上履行不能的状态,因此该案在被认定为无权处分的前提下,龚先生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该案中,由于赵女士主张其不知情也不同意卖房,在龚先生无法举证证明赵女士事前知晓且同意的情形下,龚先生能否依据其与朱先生有效的买卖合同主张朱先生和赵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关键在于认定赵女士是否事后追认卖房一事。“事后追认”分为积极的追认和消极的追认。“事后追认”不能仅仅以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来认定,应当结合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占用使用年限、房屋权属证书持有情况、对价支付情况等相关因素综合判定。因该案经过承办人的调解,龚先生与朱先生、赵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否则该案是否支持龚先生过户的诉请应当综合判断赵女士是否“事后追认”。

法官寄语:房产作为老百姓的重要财产组成部分,房屋交易安全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考虑买房时,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权属问题。在明确房屋的权属问题后,务必让房屋所有的共有人在购房合同或购房款收条上签名,以证明是共有人共同卖房的意思表示,以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对卖房人而言,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房产尽量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以便预防擅自卖房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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