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放日】猇亭法院公开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月22日,猇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不法行为的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公益屏障”,猇亭区检察院青年干警、移动、电信、银行等运营服务商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共计20人参与旁听。
简要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加入多个“拉新”微信群,得知可以将客户的手机号和验证码发送到到微信群里,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app账户牟利,杨某某在其经营的某通讯店内为客户办理电话卡、充话费等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的电话号码和验证码发送到相关微信群用于注册淘宝、京东等账户,杨某某从每个注册的账户中获利1元到12元不等。经统计,杨某某通过上述手段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所得人民币7632元。
庭审现场
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泽华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担任审判长与其他2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过法庭调查、出示证据、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一开始我也不知道我的行为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现在我非常悔恨......”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该案将择日宣判。
猇亭法院在此提醒:
作为运营服务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具有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更加便利条件,更要注意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陷入泥潭,甚至触犯法律底线,走上犯罪道路;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警惕,不随意丢弃包含个人身份信息的单据,不要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以防个人信息泄露及引发次生犯罪等。
接下来,猇亭法院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时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判决违法者承担刑事、民事双重法律责任,激活相关运营主体的监管职责,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