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公示(2014年4季度)第一批50人 五-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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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公示(2014年4季度)第一批50人 五

时间: 2015-04-20 15:1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67号

罪犯盛金标,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钱庙乡郑楼村盛庄555。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盛金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原审被告人盛金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6日送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盛金标2012年11月6日起在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湖北省宜昌监狱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折算获得2次折算表扬奖励(广东省梅州监狱),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三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盛金标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68号

罪犯唐勇,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南山镇上严村5组。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潮中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于2009年12月17日送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11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24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勇2009年12月17日起在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69号

罪犯王从金,男,1966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曹郢村老曹老集组32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09)汕中法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从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于2010年8月19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12日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从金2010年8月19日起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湖北省宜昌监狱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折算获得2次折算表扬奖励(广东省揭阳监狱),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4年2月5日受严管1次。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从金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70号

罪犯王伟,男,1988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西江乡高桥村151号。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刑初字第006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赃款286187元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王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646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二审期间已缴纳20000元),赃款236187元继续予以追缴。于2013年1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13年1月31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近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5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71号

罪犯叶秀勇,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金星乡文丰村三组61号附1号。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秀勇犯绑架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6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未提出上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叶秀勇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莆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于2010年5月31日送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5月22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秀勇2010年5月31日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2012年5月22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6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秀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72号

罪犯郑加洪,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盛康镇贾庙村4组。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作出(2004)襄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加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30日作出(2004)鄂刑一复字第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加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12月3日送湖北省襄樊监狱服刑改造,于2005年7月26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2009年12月1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年4月2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加洪2004年12月3日在湖北省襄樊监狱服刑,2005年7月26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5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加洪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73号

罪犯朱天余,男,1975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平滩镇社济村1组。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天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田贵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8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天余2013年1月8日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湖北省宜昌监狱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折算获得1次折算表扬奖励(广东省揭阳监狱),在宜昌监狱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1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天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74号

罪犯陈德华,男,1975年6月2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元镇大城寨村4组。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5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德华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1年11月29日送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5月22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德华2011年11月29日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2012年5月22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已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75号

罪犯田太军,男,1981年11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酉酬镇古田村3组。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太军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共同退赔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45399元。于2011年9月28日送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5月22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31年3月3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太军2011年9月28日起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2012年5月22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已获得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5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太军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78号

罪犯符周,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回龙村七组23号。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荔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符周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退赔赃物折价款13048元。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于2010年12月29日送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5月22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符周2010年12月29日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2012年5月22日调入我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周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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