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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护青山 远安法院判决一起滥伐林木公益诉讼案

时间: 2022-07-04 10:27 来源: 远安法院

6月20日,远安县法院判决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9月至10月,江某某在明知仅办理10立方米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雇请刘某某砍伐位于茅坪场镇两河村四组“屋后坡”“茅坪湾”(小地名)山林,超限采伐林木58.3639立方米和23株幼树,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防护功能降低,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奂昌银到庭参加旁听。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对重点证据采取“一举证一质证一认证”的方式,对定罪量刑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展开辩论,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该院认为,刑事责任中被告人江某某、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被告人江某某的滥伐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防护功能降低,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被告人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于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在规定区域内种植厚朴或者楠木等林木395株,种植一年内成活率不低于85%。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森林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即使是自己栽种的林木,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不能随意砍伐。该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法判决,以点带面加大对保护林木的普法宣传,增强环境资源犯罪法律威慑的同时,提升了公众保护环境法治意识。据悉,该案判决后,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近年来,远安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推进司法护航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下一步,该院将拓展环境资源类案件巡回审理方式,加强法治宣传,进一步通过“以案释法”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为远安的绿水青山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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