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路障对危险路段限行,造成行人受伤,不构成紧急避险,要承担民事责任!
夏季雨水多发,大风大雨天又易引起院墙等基础设施倒塌。为了对危险路段限行,个人私自设置路障,导致行人受伤,是侵权行为还是紧急避险?近期,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某家的院墙和鸡棚临公路而建,2021年5月10日晚起大风下大雨,导致部分院墙和鸡棚倒塌。王某某为了安全自行对危险路段限行,在公路的上坡路段,从路北至路南拉了两根铁丝,铁丝两端固定在路两边的行道树上,铁丝离地面约1.2米,两根铁丝相距约10米,在靠高铁高架桥一侧的铁丝边停放了一辆红色汽车,另一侧的铁丝边上停放了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当日约7时许,张某骑电动车从该路段高铁高架桥下往上行驶,经过上坡路段,从王某某停放的红色汽车车头前经过,被王某某拉的铁丝绊倒受伤、电动车受损。为此,张某于今年2月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经过审理,判决王某某和张某分别承担80%和20%的责任,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张某经济损失4万多元。
法官说法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本案中,虽然因自然灾害原因导致了王某某家靠公路边的部分院墙和房屋倒塌,但该险情并非正在发生的危险,王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拉铁丝封闭道路,该行为有极大的安全隐患,王某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损害,应认定侵权行为而非紧急避险行为,王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在此法官提醒,要想构成紧急避险,一定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第一,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第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第三,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第四,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紧急避险,行为人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若是自行制造安全隐患导致他人受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则认定为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