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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请求采用公开听证方式审查复议案件申请书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孙院长: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在(2022)鄂0502执恢61号执行案件中,违法实施评估拍卖、腾退、终止供电等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优先购买权、生产经营权,违法拍卖了申请人专有生产设施,侵犯了申请人财产权利,致使申请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造成重大社会民生影响,整案案情复杂、争议巨大涉及千万以上财产纠纷,依法应当采取听证方式审查复议案件。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交执行复议申请,并已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多次向贵院提出要求采取听证方式审查,至今未得到贵院书面确认,故特向孙院长申请监督帮助落实,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基于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应当举行听证。申请人在案涉土地(土地使用证号:永嘉国用[2013]第03-01290号)建有混凝土搅拌站、生产车间等专有生产设施,依法享有所有权,西陵区法院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拍卖,侵害了案外人的财产权益。案涉评估机构不具有生产设备评估资质,其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低价值估价案外人的专有生产设施价值,西陵区法院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拍卖,损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 2.本案系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本案系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 3.西陵区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优先购买权。程序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西陵区法院没有以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质上,西陵区法院将申请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永嘉国用(2013)第03-01290号】土地,混入第0302257号、第0302258号、第0302259号、第03-01289号土地中,共五宗土地使用权一并拍卖,致使拍卖价款从2000多万增至2.4亿,申请人无法支付如此高额的价款,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的优先购买权。另第一次拍卖时,2020年9月29日申请人已根据西陵区法院的(2020)鄂0502执恢114号通知书要求,按时向西陵区法院提交了“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确认优先购买权”的有关证明材料(材料签收人:宋法官),可西陵区法院没有给申请人出具法律文书回复。在拍卖过程中,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14日、2021年4月7日分别发布多份《拍卖须知》,均明确本标的尚无优先购买权人(这三次拍卖申请人都还在租赁期内),不顾申请人多次向西陵区法院主张保护其合法权益,事实上就已剥夺了申请人的优先购买权;后西陵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11日拍卖过程中,没有通知申请人有关拍卖事宜即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保护申请人优先购买权。 4.违法腾退、终止供电等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生产经营权,造成重大的社会和民生影响。2024年1月31日,西陵区法院作出(2022)鄂0502执恢61号《限期腾退通知书》,并终止供电,致使申请人年产值2亿多元的“县明星企业”停产停业、100多名员工失业,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和民生影响。 综上,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应当进行听证,特申请贵院依法以听证的方式审查此案。 申请人: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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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黄陈忠
发信时间:
2024/11/11 11:12:27
【信件回复】
黄陈忠,你好,您的来信已收悉。11月11日,我院执行局已同您电话联系,目前正对您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请耐心等待结果。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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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11/12 9: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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