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
|
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
新闻中心
·法院要闻
·基层动态
·优化营商环境
·扫黑除恶专栏
法院介绍
·本院概况
·现任院长
·历任院长
机关党建
·党建动态
·党课教育
·交流园地
·党员风采
法院文化
·法官手记
·文化生活
土地纠纷公开
减刑假释公开
执行动态
执行司解
限制消费令
曝光台
联系电话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斗球app官网苹果下载安装
> >
院长信箱
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整站检索
高级搜索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两法官有意采信被告的复印件证据,忽视原告的关键证据,涉枉法裁判之嫌
问题类型:
国家赔偿
【信件内容】
两法官有意采信被告的复印件证据,忽视原告的关键证据,涉枉法裁判之嫌 尊敬的中院孙院长、行政庭邓庭长 您们好!工作忙! 原告胡国秀、张兴鸿系夷陵东城试验区新桥边一组被拆迁人,合法房屋产权人张兴鸿被剥夺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字权,至今未获得被告的任何安置补偿,房屋产权人在没有书面授权下,被告竟胁迫家人代签拆迁安置协议后,我们唯一的合法房屋被新桥边村委会于2022年8月22日强行拆除后,我们只好到夷陵区法院依法诉讼维权;法庭上,两被告(夷陵东城试验区和新桥边村委会)藐视国家法律权威,连续四次在法庭庭审时,均只出示了一些复印件,没有一张是原件,但夷陵区法院两法官(姜静、陈国雄)竟然袒护两被告,有意忽视原告的关键证据,不同意原告坚持要做《司法笔迹鉴定申请》,并在判决书里只采信了两被告的一些复印件证据,判决明显不公正,涉枉法裁判之嫌。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案涉行政协议订立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依法进行审查有违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贯穿整个订立的过程,既包括订立前的房屋征收评估、建构筑物计算等行为,也包括订立时、订立后的行为。但一审法院在明知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单》、《新桥边村建构筑物过录计算表》上“胡国秀”的签名系伪造、《家庭代表推举表》上“张兴鸿”的签名有系伪造的高度嫌疑且在张兴鸿多次要求鉴定的情况下,不依法审查上述问题及其背后存在的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而是孤立地以案涉协议是否系上诉人胡国秀所签、签订协议时张兴鸿是否在场、胡国秀账户是否收到安置补偿款等为由来认定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显违反了司法解释关于合法性审查的基本要求。 二、一审法院仅仅以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张照片来证实胡国秀签字及案涉协议时张兴鸿在场并认可协议效力的事实,不符合本案实际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原告未在《家庭代表推举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单》、《新桥边村建构筑物过录计算表》等表单上签字,但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复印件,原告胡国秀在原告张兴鸿陪同下在《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签字,协议书上载明的房屋基本情况及确认的补偿金额系根据《房屋征收报告单》、《新桥边村建构筑物过录计算表》所获取,故二原告以上述表单签名均不是二原告本人所签名,请求确认《房屋征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由此可见,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有效的主要理由还是在于被告提供的一张有张兴鸿在场的胡国秀签字图片,但仅凭该图片并不能支撑一审法院的观点。理由在于:第一,该图片并不能够证实当时胡国秀所签即为案涉协议;第二,即使认为胡国秀当时所签就是案涉协议,但结合协议本身以及胡国秀的陈述和被上诉人提供的《安置审批表》上载明的审批时间早于领导审批意见等,可以合理推断该协议签订时即为空白协议。由此看来,即使如一审法院所述“协议书上载明的房屋基本情况及确认的补偿金额系根据《房屋征收报告单》、《新桥边村建构筑物过录计算表》所获取”,张兴鸿在场也无法追认案涉协议的内容,这反而能够证实案涉协议属双方是虚假意思表示,更何况上诉人一直声称案涉协议系受被上诉人胁迫所签,且事实上诉人对所谓的案涉协议的签订行为根本不认可,一直是坚决反对的,多次向动迁单位、村委会提出强烈异议,并在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又长期通过向信访、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诉求的方式维权,而一审法院忽视上述实际而简单地以一张照片来认定上诉人张兴鸿知情并明确授权,进而认定案涉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明显不符合本案实际,是严重违背事实的。 三、即使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效力也不及于上诉人张兴鸿是合法房屋的产权人未在协议上签字、未书面授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自始至终知道张兴鸿系案涉房屋的唯一产权人且长期居住于新桥边村,但其无论是在征拆迁方案制定还是根据方案实施征拆迁的过程中,始终未将张兴鸿作为征拆迁的对象予以对待,所以不曾询问过张兴鸿的意见也未让张兴鸿在任何文件上签字。也就是说,即使认为案涉协议系上诉人胡国秀所签,其在未得到张兴鸿的明确授权下,该协议也仅仅对胡国秀生效,不具对张兴鸿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虽然一审判决故意回避张兴鸿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家庭代表推举表》上“张兴鸿”的签名和捺印进行笔迹鉴定,但综观一审判决,其实质上仍系以被上诉人提交的《家庭代表推举表》复印件系合法有效为前提,但是本案的事实却是张兴鸿始终否认该推荐表上的签字及捺印系其本人所签,并多次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原件以鉴定该表上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为,但在经一审法院多次要求而被上诉人仍无法提供该表原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完全忽视上诉人的要求,不对该表进行《司法鉴定》并直接采信该证据,明显违背了证据裁判的规则,属于错误的采信证据。 另需指出的是,被上诉人作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委托的自治组织,明知在拆迁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征拆迁及安置,但其在涉及村民拆迁利益且未得到村民授权的情况下,故意通过伪造签名等违法行为来排除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甚至将相关违法作品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庭审时多次撒谎证据原件已新桥边村委会存档无法拿出等借口,已然妨碍司法,属虚假诉讼,法院有职责查明相关事实或依法进行处理。 四、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上诉人诉请案涉协议无效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其中,“重大”指行政行为内在的“重大违法性”,即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已经达到了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都无法为其进行解释的境地;而“明显”指行政行为外在的“明显违法性”,即行政行为的违法是显而易见的,依一般人的理性和经验就能很容易判断出来。但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显属“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第一,从案涉协议的主要内容来看,如前所述,整个案涉协议完全由被上诉方一手炮制,整个协议的内容均未体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意,属虚假意思表示,且损害协议之外第三人张兴鸿的合法权益,其违法程度的重大性不言而喻;第二,从案涉协议的签订程序来看,被上诉人为刻意排除上诉人张兴鸿合法房屋产权人的拆迁协议的签字权和安置补偿的权利,故意在作为协议制定依据的《房屋征收报告单》、《新桥边村建构筑物过录计算表》、《家庭代表推举表》等表单上伪造上诉人签名及捺印,其行为的违法性也已超出一般人的理性和经验。第三,从整个征拆迁过程来看,《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第三条就整个征地拆迁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但被上诉人并未依照该办法履行相应的告知手续,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就此明确提出异议,但被上诉人并未就其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提供切实证据予以证实,其征拆迁程序本身不乏诸多违法之处。据此,法院理应依法判决案涉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严重违背事实、错误采信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且明显偏袒两被告,涉枉法裁判之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谢! 此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兴鸿 胡国秀 2024年 11月16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
张兴鸿
发信时间:
2024/11/22 8:42:20
【信件回复】
张兴鸿、胡国秀: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目前,该案件正在上诉立案阶段,待案件确定承办部门之后,我们将及时依法办理。感谢您对法院的理解与支持。
展开
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4/11/25 9:27:27
网站地图